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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修訂草案:煙草廣告和廣告代言等內容成審議焦點

2014-12-25 09:53 來源:央廣網 字號:       轉發 打印

  陳竺:我們國家在2003年時已經簽署了《國際煙草控制框架公約》,而且2006年1月9日在我國正式生效,《公約》第13條要求締約國應于公約生效後五年內實現廣泛禁止所有的煙草廣告促銷讚助。現在的列舉法也是相當的不錯,但是還難以窮盡;

  也有委員表示,讚成全面禁止,同時也表示,我們國家有很多地區包括當地農民靠煙草業為生,國家對煙草的禁止在兩者之間進行權衡,盡量地把煙草的毒害降到最低限度和最低人群之內。

  關于公益廣告的相關規定,草案二審稿中有所增加。

  安建:大眾傳播媒介有義務發布公益廣告;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按照規定的版面、時段、時長發布公益廣告。

  分組審議中,多數委員表示讚同。陳蔚文委員表示,應該把這個規定公開。

  陳蔚文:我建議把規定公開,第一,能讓我們知道(播出的時長)是不是足夠?第二,讓群眾監督,是不是規定的版面上有,比如說,規定了版面,我看版面上有多少公益廣告?報紙一小塊豆腐塊大都沒有?讓群眾來監督。媒體包括網絡,網絡里的廣告跳出來的多的很,公益廣告為什麼不能跳出來呢?電腦上的廣告肯不可以考慮進去,變成發展趨勢。

  對于廣告代言,草案一審稿中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薦證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此次二審稿中,將廣告見薦證者刪除,對此周天鴻委員建議應該恢復。

  周天鴻;因為廣告代言人參與廣告活動也要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這次廣告法的修改有一個亮點就是規定了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我希望修改稿還是保留這個特點。

  對于違法虛假廣告的處罰力度,陳喜慶委員表示,應該以違法所得作為處罰基礎,從而加大處罰力度。

  陳喜慶:因為法律責任對于法律的貫徹和落實至關重要,但是現在修改稿所規定的“法律責任”的內容,延續了1994年廣告法的基本內容,處罰力度與以前相比並沒有發生根本性變化。比如在罰款方面,仍然以廣告費用作為罰款的基數,但是與虛假廣告的非法所得相比,廣告費用有時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因此以這個標準進行罰款,對違法廣告主和廣告相關方可能達不到懲罰的目的。

[責任編輯: 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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