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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罰款50萬元封頂 重典治霾嚴厲處罰不設上限

2014-12-23 16:27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字號:       轉發 列印

  22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取消了現行法律對造成大氣污染事故企業事業單位罰款“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封頂,重典治霾,嚴厲處罰不設上限。聯防聯控、源頭治理、強調科技治霾等也被列入草案。

  草案第95條規定: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企業事業單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罰款。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損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造成直接損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計罰。

  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年制定,上次修訂是2000年,現行法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為落實新修訂的環保法“按日計罰”,草案明確規定了“按日計罰”的幾種情況:超標排放或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建築施工或者貯存易産生揚塵的物料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的。

  草案還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超標排放、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督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被責令停止排污、限産、停産整治,拒不執行的,依法由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予以拘留。

  草案強化地方主管部門的責任,以法律的“緊箍”,促使“一把手”抓環保。草案規定國家實行大氣環保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政府應將大氣環保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作為對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超過國家重點大氣污染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政府環保主管部門應會同監察等部門約談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

  連結:修法為“單雙號限行常態化”開綠燈?

  草案的“機動車船大氣污染防治”專門一節中,第45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狀況,可以規定限制、禁止機動車通行的類型、排放控制區域和時間,並向社會公告。”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法專家王燦發教授分析認為,這是對地方政府的立法授權。如果該條款作為法律正式規定下來,有可能成為地方單雙號限行常態化的依據。

  長期研究環保法律的北京大學教授汪勁認為,應嚴格設定相應的授權條件,在法條中要明確列舉出來。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竺效説,“單雙號限行常態化”是對公民合法財産的使用權進行了限制,就需要合理的補償措施,比如車船使用稅等稅收的減免,保險費用的調整等。這些應當在法律條文中予以細化和明確。

  草案中新增加的第六章“重污染天氣應對”中的第72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採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産或者限産、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機動車行使、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築物拆除施工等應急措施。

  即使是緊急情況,政府行動也應當審慎。王燦發説,政府緊急命令權一定要具體化,比如規定污染達到什麼程度、持續多長時間,都要制定具體的規定進行配套。   (記者楊維漢、倪元錦、余曉潔) 據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

[責任編輯: 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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