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發佈 明年3月起施行 十類不動産納入登記 國、省、市、縣應確定登記機構
今天上午,國務院發佈《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下稱《條例》),將於明年3月1日起施行。
經濟學者、央視特約財經評論員馬光遠表示,不動産登記條例終於出臺,這將意味著“中國究竟有多少房子”這個問題可能會搞清楚,也將意味著房産稅等問題的徵收也有了基本依據。同時,有太多房子的官員將不得不想辦法處理自己的房産,除非官員的房産的多少被界定為國家秘密。
著名房地産財經評論員謝逸楓認為,不動産登記的目的不是針對房價而出臺的宏觀政策,而主要是為不動産確權與完善物權法,與房價調控沒關係。即使《條例》正式落地,但內容仍無實質性的突破,效果短期難顯現。
縣以上政府確定登記機構
《條例》規定,全國不動産登記工作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産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産登記工作,並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産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不動産登記由不動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産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産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産登記。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産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産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産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産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准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産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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