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2月17日電 (記者吳秋余)記者今天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稅務總局近日發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辦法》規定股權轉讓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同時對股權轉讓中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普遍較為關心的徵稅範圍、轉讓收入和股權原值的確定、納稅時點、股權轉讓雙方和被投資企業的責任義務等問題進行了規範和進一步明確,自明年1月1日起執行。
《辦法》的發佈,既能有效解決當前困擾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的徵納難題,還因進一步增強了政策的確定性、可操作性,從而大大降低納稅人的納稅風險和稅務機關的執法風險,為我國個人股權投資行為的健康發展和規範運作提供了更為良好的稅收環境。
據悉,根據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個人從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關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於個人轉讓上述兩種情形以外的股權取得的所得,應依法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對此,稅務總局曾出臺相關規定,股權轉讓的稅收管理水準顯著提升,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連年大幅增長,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作用得到了較好發揮。隨著時間推移和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新的股權交易形式不斷涌現,新的涉稅訴求不斷提出,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對完善和升級現行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的訴求頗為強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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