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2月4日電 (賈興鵬)日前,住房城鄉建設部近日印發《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範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使舉報的權利,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據悉,《管理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11日原建設部發佈的《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根據《管理辦法》,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機構,應當設立並向社會公佈違法違規行為舉報信箱、網站、電話、傳真等,明確專門機構負責舉報受理工作。受理機構應在收到舉報後進行登記,並在7個工作日內區分情形予以處理。舉報件應在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結。
《管理辦法》明確,各級主管部門應建立違法違規行為預警預報制度。對舉報受理工作的情況和典型違法違規案件以適當方式予以通報。負責辦理舉報的工作人員,嚴禁洩露舉報人的姓名、身份、單位、地址和聯繫方式等情況;嚴禁將舉報情況透露給被舉報人及與舉報辦理無關人員;嚴禁私自摘抄、複製、扣壓、銷毀舉報材料,不得故意拖延時間;凡與舉報事項有利害關係的工作人員應當回避。對於違反規定者,根據情節及其造成的後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管理辦法》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舉報人。對於違反規定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舉報應當實事求是。對於借舉報捏造事實、誣陷他人或者以舉報為名製造事端、干擾主管部門正常工作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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