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狀 公務員職務決定其待遇
現行的行政級別體系按照5級劃分:國家級、省部級、司廳局級、縣處級、鄉鎮科級,各級分為正副職。鄉科級以下,還有兩個級別:科員級、辦事員級。按照該劃分方式,縣以下機關最高級別是縣處級,對應的是縣委書記、縣長;縣級各委辦局,比如縣發改委、縣民政局的領導,雖然稱為局長,但實際為鄉科級。
中組部2008年發佈的《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規定:晉陞科員職務,應當任辦事員3年以上;晉陞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的,應當擔任科員級職務3年以上。
以一名分配到鄉鎮、從辦事員做起的大學畢業生為例,幹3年後,有資格升到科員;做滿3年科員,有資格升到副科長。此後,如果仕途順利,才有機會升到正科、副處、正處等其他行政職務。
汪玉凱説,全國公務員隊伍中,來自縣以下機關的約60%,也就是説,多數公務員都在縣以下機關,“由於行政職務的職位非常有限,比如縣以下機關,正處級只有縣委書記、縣長、縣人大常委會主任、縣政協主席等少數幾個。所以多數公務員都是在科員、辦事員這兩個級別之間,就走完了個人仕途。有機會升遷到副科、正科的都不多。”
汪玉凱説,最關鍵的問題在於現行體制職務與待遇掛鉤,以職定級、以職定薪,“公務員如果想提高待遇水準,只有職務晉陞也就是陞官這一條通道。這就導致了很多矛盾和問題”。
影響 對“非領導職務”影響不大
10年前,汪玉凱就曾提出“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建議,並對此做過調研,“職務與職級並行,就相當於給公務員增加了一條晉陞通道。可以不當官,但也能享受到官員待遇。簡單來説,就是在職務與待遇掛鉤的基礎上,職級也跟待遇掛鉤。公務員只要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合乎要求,就能不斷提高職級”。
他認為,本次將公務員團隊中的多數—縣以下機關的公務員,作為“職務與職級並行”的適用對象,有利於提高基層公務員群體的工作積極性。
依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序列職務除了領導職務,還有非領導職務。具體到縣以下機關,共包括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副調研員、調研員。鄉科級副職與副主任科員對應,科級正職與主任科員對應,調研員、副調研員與處級、副處級對應。
汪玉凱認為,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後,“非領導職務”仍會保留,“跟領導職務相同,副調研員、調研員的職位也很有限。所以‘非領導職務’對於職務與職級並行這項改革,沒有多大影響”。(新京報首席記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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