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最高檢發佈《“兩高”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明確了7種生産、銷售假藥、劣藥應從重處罰的情形。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生産、銷售以孕産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藥。據了解,該司法解釋將於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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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7種從重處罰情形
《解釋》第一條明確了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包括:生産、銷售的假藥以孕産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生産、銷售的假藥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製品、疫苗的;生産、銷售的假藥屬於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産、銷售假藥的;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生産、銷售用於應對突發事件的假藥的;兩年內曾因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其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
“以上列舉的這些,都是實踐中易發、多發,且危害性嚴重的生産、銷售假藥的情況。這條規定體現了我們以‘零容忍’的態度打擊生産、銷售假藥犯罪的決心。”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説。
韓耀元還指出,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刑法第141條的規定,生産、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生産、銷售假藥的行為,無論數量多少,均依法構成生産、銷售假藥罪。具有以上7種情形之一的,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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