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官員將商人贈送的百萬鉅款捐獻給寺廟,這算不算受賄犯罪?一度引發網路爭議的深圳市原政協副主席、汕頭原市委書記黃志光案,近期終於迎來了“大結局”,這個焦點問題也有了答案。廣東省高院近日終審判決認定,黃志光收受的以其子名義捐給寺廟的100萬元屬於受賄,為此黃志光被加刑一年。而此前這100萬元在一審時未被廣州市中院認定為受賄,由此引發檢方抗訴和輿論關注。
部分法學及政務專家認為,廣東高院的終審判決為那些妄圖借“捐獻”“慈善”為名逃避法律懲罰的貪腐者敲響了一記警鐘,依法嚴懲腐敗的“紅線”將越加清晰,減少“慈善受賄”之類的狡辯和擦邊球。
□轉捐百萬 一審判定不屬受賄
2013年12月,黃志光因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廣州市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然而,黃志光有一筆100萬的款項未被法院認定為受賄款。
記者從司法機關獲悉,黃志光任汕頭市委書記期間,深圳商人李亞鶴有意投資汕頭東部經濟帶填海項目。2008年,李亞鶴先托黃志光的兒子黃某偉將一箱藏有百萬元鉅款的“土特産”帶回家,後又與黃某偉一同前往廣東海豐縣某寺廟,將這100萬元以黃某偉的名義捐給了該寺廟。
一審判決書顯示,廣州市中院認定這100萬元不屬於受賄款,主要理由是李亞鶴將100萬元給黃志光,是為了捐資建佛,黃志光本人沒有非法佔有該筆款項的主觀故意,且捐出後寺廟未返還任何款項,黃志光並未獲得法律意義上的利益,故對此項指控不予支援。
一審結果曝光之後,這一細節引發熱議。不少網友認為,這種披著“慈善”外衣行受賄之實的行為應該認定是一種犯罪行為。法院如果不能認定其行為屬於受賄,必將帶來不良的示範後果,如果腐敗官員為規避風險,將贓款捐給寺廟或慈善機構,是不是可以洗白其犯罪行為?
[責任編輯: 宿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