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院近日公佈對原博時基金經理馬樂的二審刑事裁定書,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1884萬元”。
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曾對一審判決提出抗訴,認為馬樂應當按照“情節特別嚴重”的量刑檔次處罰,其犯罪情節非常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其行為不屬於退贓,應當認定為被司法機關追贓。廣東省高院認為抗訴理由不成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現年32歲的馬樂擔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經理,全權負責投資基金投資股票市場,掌握了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交易的標的股票、交易時點和交易數量等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資訊。馬樂在任職期間利用其掌控的上述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資訊,通過臨時購買的不記名神州行電話卡下單,先於(1-5個交易日)、同期或稍晚于(1-2個交易日)其管理的博時精選基金賬戶買入相同股票76隻,累計成交10.5億余元,從中非法獲利1883.34萬元。2013年7月17日,馬樂主動到深圳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投案。(黃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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