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門發佈海外追逃舉措——
外逃經濟犯限期自首可減罰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四部門聯合發佈《關於敦促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稱,自發佈日起至12月1日前,外逃經濟犯自首可減輕處罰。
記者從最高人民檢察院了解到,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自本通告發佈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前向相關部門如實供述罪行,自願回國的,可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積極挽回受害單位或受害人經濟損失的,可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免除處罰。
通告強調,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機關將依法從嚴懲處。窩藏、包庇犯罪人員,幫助犯罪人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將追究事責。鼓勵、保護有關組織和個人積極舉報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動員、規勸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投案自首。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通告,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電報、電話等方式投案,本人隨後回國到案的,視為自動投案。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
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積極協助抓獲其他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等立功表現的,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這是繼“獵狐2014”境外追逃專項行動後,有關部門出臺的又一重要舉措。目前,全國公安機關抓獲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128名。(記者 李文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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