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産權和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開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一辦法對此前備受關注的經濟適用房上市問題做出了清晰的規定,經濟適用住房權利人取得完全産權或上市交易應當按照50%的比例繳納增值收益。
深圳經適房小區桃源村三期在2008年進行分配,至今分配已超過5年。該小區業主如何取得完全産權、房産能否上市,日前成為備受關注的熱點。按照辦法,經濟適用住房權利人取得完全産權或上市交易應當按照50%的比例繳納增值收益,具體計算公式為:應繳增值收益=(經濟適用住房市場價格-經濟適用住房原購買價格)×50%-稅費(原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實際發生額)。辦法中明確,本辦法適用於2008年1月18日以後,市區兩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與低收入家庭簽訂買賣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産權和上市交易的相關活動。
深圳市住建局介紹,與其他大城市相比,深圳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産權或上市交易繳納增值收益的比例屬於中等偏低水準。廈門的繳納比例為經濟適用住房市場價與原購房價之間差價的90%,廣州為80%,北京為70%,杭州為55%,上海的繳納比例則約為市場價的35%-45%(政府産權份額)。
深圳市住建局相關負責人強調,經適房政策的出發點是解決戶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並不鼓勵購買人購房後進入市場交易獲利。部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由於需要改善住房條件等原因,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申請取得完全産權或上市交易。(李斌)
[責任編輯: 馬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