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托運作李中兩塊價值共計7.17萬歐元的名錶丟失,楊先生將德國漢莎航空公司告上法庭,索賠59.2萬餘元。朝陽法院近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因難以確定兩塊名錶在托運作李箱中,僅判決漢莎航空承擔不當運輸給行李箱造成的損失1000元,同時駁回楊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楊先生訴稱,去年1月10日,他在德國法蘭克福寶齊萊花2.47萬歐元及4.7萬歐元分別購買了一塊百達翡麗女錶和寶璣女錶。當月14日,他乘坐漢莎航空的航班從法蘭克福飛抵北京,到達首都機場後,發現托運的一件新秀麗行李箱遺失。1月17日,漢莎航空派人將遺失的行李箱送至楊先生住處,查驗後,楊先生在行李單空白處註明“收到箱後打開發現,兩塊表丟失,一塊百達翡麗女錶2.47萬歐元,一塊寶璣表4.7萬歐元,表的説明書和發票一同丟失,箱子上的鎖已被撬開,鎖丟失”。楊先生表示,其行李上貼有表明行李裏有退稅商品的標簽,其購買手錶的退稅單上亦有海關加蓋的印章,楊先生也收到退回的稅款,這些證據均證明其行李記憶體放了丟失的手錶。
漢莎航空辯稱,楊先生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兩塊手錶在行李箱內。按照航空公司的提示,貴重物品應隨身攜帶,不應放入行李箱中退稅,現退稅單無法顯示兩塊手錶是放入行李箱托運。另外,按照中國海關的規定,楊先生應在飛機起飛後落地前申報,但其並未申報,只能解釋為其未攜帶兩塊手錶,否則即違反中國海關的規定。此外,楊先生沒有對行李進行保價,按照蒙特利爾公約,即便物品丟失,最高賠償金額也不超過1131特別提款權,折合1213歐元,故即便手錶丟失,公司賠償金額也應在此限額內。
法院認為,行李箱上的海關印章標簽並未註明行李名稱,根據退稅流程和楊先生目前的舉證,且楊先生在入境時亦未向海關申報超值物品,難以確定楊先生主張的兩塊手錶在托運作李箱中,至此原告就其主張的事實尚未完成舉證責任,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訴訟後果。根據延遲收到行李箱後雙方查驗情況,可以認定涉案行李箱在托運過程中被撬的事實。漢莎航空在行李托運中存在不當運輸行為,造成行李箱損壞,故應賠償相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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