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定宏觀稅負,
重新劃分稅權、優化稅種
《中國經濟週刊》 記者 劉永剛|北京報道
在我國現行體制下進行的稅制改革,實際上就是要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稅權分配製度,這必然要涉及到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重新分配的問題。
在深化稅收體制改革方面,不少學者提出賦予地方一定的稅收立法權以充實財力。
不能減少地方財力
財政部財科所研究員許安拓告訴《中國經濟週刊》,從1994年分稅制形成至今,雖然給國家財政收入的規範和中央財力的增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其改革並不徹底,尤其是省級以下的分稅比較模糊,稅權與事權、財政支出責任不匹配的現象十分突出,進而使得基層地方政府在財力不足的情況下,大搞土地財政、亂建融資平臺、擴大地方債務,嚴重弱化了分稅制原有的題中之義。
“要在省級以下明晰稅權,尤其在推行行政扁平化管理改革的過程中更要明晰市縣一級的地方稅種,穩定其財政收入和財源。”許安拓認為,當前國家正積極推進增值稅轉型和“營改增”擴圍,雖然可以逐步清除重復徵稅、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稅種,但由於營業稅是地方的主體稅種,客觀上也會侵蝕地方稅收穩定、減少地方財力,因此,必須入手重新劃分稅權、優化稅種。
許安拓解釋説,從長遠看,營業稅最終會被增值稅取代,這樣就必須從目前的中央稅中下放一些稅種,如消費稅、車輛購置稅等,或加大一些共用稅地方所得的比重,還可以新開徵一些稅種,如環保稅、房地産稅。無論如何,穩定宏觀稅負的同時不能使地方財力減少,否則稅制不平衡所引發的問題就更嚴重。
近期,由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為主要執筆人完成的《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基本思路與政策建議》提出,建設完善地方稅體系是個漸進的過程。賈康認為,“從長遠來看,在不動産保有環節徵收的房産稅和對礦産資源徵收的資源稅,可分別作為東部發達地區和西部欠發達但資源富集地區的市縣政府主體稅種。”
“讓消費稅成為地方稅的主體稅種”
關於具體稅改方案,《中國經濟週刊》獲悉,政府和學界普遍認同的一個方案是,把目前在生産環節徵收的幾個消費稅品目逐漸轉移到零售環節徵收,代替營業稅成為地方稅的主體稅種。
按照稅種屬性,消費稅理應在零售環節徵收,但1994年設計分稅制時,考慮到在生産環節收稅遠比在零售環節徵收簡單易操作,故而選擇了前者。但經過近20年發展,目前中國稅務系統的徵管能力大為提高,已經有能力在零售環節收稅。
從體量上看,2012年國內消費稅達7872億元,加上之前已經在零售環節徵收的車輛購置稅2228億元,總量達到1萬億元。考慮到本次財稅改革的目標還將涉及調整支出結構,即中央政府會增加原先由地方政府承擔的部分支出責任,比如藥品和食品安全、跨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等,總體看,1萬億元的收入大體能達到地方政府支出規模的70%~80%。
受訪人士認為,此種方案的好處之一是,地方政府可以擁有比較大的稅收許可權,包括品目的增加或減少,或者稅率的提或降,符合稅收管理權下放的大勢所趨。另一大好處是,它會削弱地方政府對投資生産環節的熱情,而增強對消費和提高居民收入的激勵,從而有利於解決産能過剩問題和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此外,在零售環節透明徵稅,還可以制約目前存在的基層稅務人員對生産環節徵稅時的隨意執法現象。
[責任編輯: 林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