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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政府機關被曝賴賬不還 墊資施工債主陷絕境

2014-08-06 09:10 來源:經濟參考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經濟參考報》記者近日在廣西、廣東、山東等地採訪了解到,一些地方政府採取施工方墊資、BT項目、合資建設等方式,進行市政和基礎設施建設,但因財力困難等原因拖欠施工方債務,造成部分施工方陷入困境,這些“政府債主”多次討債未果,不得不借高利貸支付農民工工資和債務利息,有的不堪重負瀕臨破産,有的甚至輕生自殺。

  那些賴賬不還的政府機關被百姓稱作“官賴”。記者了解到,由於債務管理機制存在受益單位“權責利”不對等、“借用換”不統一等弊端,“官賴”現象普遍存在。他們有的“新官不理舊賬”,有的玩起“躲貓貓”,把財政資金全部轉移進專用賬戶,造成無錢可還的假像。

  墊資施工債主回款無門陷絕境

  “政府一直説沒錢,我的資金壓力特別大,到現在除去融資成本已經不賺錢了,到年底政府再不給錢,公司就要倒閉了。”一位“政府債主”説到此處憂心忡忡。

  今年4月間,《經濟參考報》記者在華東一個地級市醫院見到了被從死亡線上搶救回來的陳林(化名)。面對採訪,他話不多,只是低頭嘆氣。

  他告訴記者,3月27日淩晨,他一個人喝悶酒直到通宵,因為政府欠債不還,自己背負幾百萬元高利貸,加之被農民工逼債,他越想越絕望,便把家裏能找到的藥片全部吞了下去,隨後不省人事。所幸被家人及時發現,送到醫院搶救,才挽回了生命。

  陳林説,他們是民營企業,挂靠一些大公司承攬工程,自2008年以來,相繼中標施工了一個縣多項市政工程,與當地建設投資公司簽訂合同,雙方約定工程款“按當月付給已完工程量造價80%工程進度支付,驗收合格後經審計部門審計決算為準,支付工程總造價90%。工程款餘額10%,工程保修期滿後一個月後付清”。

  “從2011年開始,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政府建投公司就沒有按合同及時支付工程款。我們本想停工,但是停工後損失也很大,爛尾工程肯定無法通過驗收,前期的資金投入就得打水漂,所以我們不得不墊資把工程做完。另外,我們想政府總不至於賴賬吧,建投公司也一再保證會支付工程款,所以我們就四處借賬,墊資施工。截止到2013年9月,我們施工的工程全部通過了審計,按合同規定,審計後應該支付90%的工程款,但還欠很多。”陳林説,政府拖欠鉅額工程款,造成大量農民工工資無法發放,材料商也一再要求還款,每天登門要賬的絡繹不絕。他幾乎每隔兩三天就去政府要賬,找建投公司、找縣長,但得到的回答不是“沒錢”,就是“這是上任領導的事”,有時連領導的面也見不到。

  今年春節前,要債的逼到府,陳林不得不以個人名義借了470萬元高利貸,以解燃眉之急。建投公司負責人答應年後有筆貸款下來,先還他們,結果春節後,這筆貸款卻給了其他公司。陳林感到走投無路了。

  《經濟參考報》記者就此採訪了當地分管建投公司的副縣長。這位副縣長説:“縣政府和陳林公司之間的債務,縣政府將積極籌款償還。”

  現實中,陳林的經歷並非個案。相關地方政府的承諾,形同一個個肥皂泡。深陷其中的債權人,一籌莫展。

  王偉(化名)是廣西一個縣級市“創業館”項目的建築商。該項目採用BT模式建設,市政府向王偉承諾,在項目建成後,分三年以5:3:2的比例支付回購款。

  “政府太不講信譽了,做一次政府工程我就投降了,以後再也不做了!”王偉氣憤地對記者説。他不住地抽著煙,清瘦的臉上,焦慮明顯可見。

  這項預算投資近8000萬元的工程總建築面積為1.5萬平方米,主要為展示當地建市成就,公開資料顯示,“作為建市重點獻禮工程之一”,計劃建設成為“宣傳城市規劃、科普教育、招商引資的展覽平臺及展示城市形象、發佈城市建設政策的一個窗口”。工程于2012年7月開工建設,當年12月竣工,趕在慶典前夕完成。

  “我之前基本不做政府工程,主要是擔心政府信譽,這次感覺各種條件合適,就簽合同做了。”王偉説。

  之所以王偉覺得條件合適,是因為作為政府融資平臺的市文化發展投資公司承諾,以一塊地作為質押。但開工建設後,市文化發展投資公司卻告訴他,原來承諾的那塊地,由於手續無法辦理,不能作為質押。

  由於作為“獻禮工程”的“創業館”工期緊,又是該市重點建設工程,王偉還是加緊施工建設,終於在半年內將工程按時建成交付。

  項目建成後,市文化發展投資公司卻遲遲不給付約定的回購款,由於王偉的資金主要來自銀行和民間借貸,每月僅支付利息就要五六十萬元,資金壓力非常大,也拖欠了不少農民工工資。

  2013年底,王偉多次要求按合同給付回購款,都沒有結果,他也多次聲稱要封“創業館”。2014年春節前,上百名農民工封堵了“創業館”。事件發生後,王偉得到了700萬元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

  記者聯繫到市文化發展投資公司負責人,這名負責人承認確實存在未按期支付回購款的情況“我們準備貸款和處置資産來支付回購款。現在我們也沒有錢,(支付回購款)總是需要一步一步來的”。

  歷史欠債新官不理舊賬

  當前一些地方政府只管借債,不管還債。由於相關監督機制缺失,一些地方官員為了個人政績,“新官不理舊賬”的現象普遍存在。

  “讓後任替前任還賬,太冤枉了。最好的辦法就是中央撥一筆款,把所有債務清償掉。”廣東省一名幹部直言不諱地説。

  東部沿海一個地級市的市長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一個市長到一個地方,他首先考慮的是發展,上面壓下來的發展任務這麼重,財力有限,那只能借債。前面的市長已經借了那麼多債了,後面的市長你叫他完全當還債的市長,他也不會幹。如果都在還債了,老百姓看不到城市的發展,就會對這個市長有意見,政績也上不去。”也正是因為這種心態,導致大量地方政府歷史性欠債無法償還。

  記者採訪發現,一些地方政府長期拖欠債務,儘管法院已經判決還債“官賴”們有的“新官不理舊賬”,有的玩起“躲貓貓”,把財政資金全部轉移進專用賬戶,造成無錢可還假像,判決書儼然成了“法律白條”。

  一位法院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許多黨政機關實屬惡意賴賬。有的單位把財政資金轉移到專項資金賬戶上,以“專款專用”為名,造成“無可執行財産”假像,規避執行。

  被廣東省西部一個鄉鎮拖欠了120多萬元工程款的肖先生説,他起訴政府欠債勝訴後,申請強制執行,上級政府曾有一筆20萬元的財政返還到鎮政府,而鎮政府卻將這筆錢故意放到專項資金賬戶,藉口説是要用於扶貧,只能專款專用。

  “十幾年過去了,我贏了官司卻拿不到應得的錢。兒子今年高考了,我對兒子説,對不起,老爸沒能力,供不起你上大學了。”在和記者交談中,這個年逾五十的“政府債主”的愁容令人動容。

  廣東省律協副會長肖勝方説,這讓人想到“當街叫賣法院判決書”的案例,無論是對樹立公眾對司法的信任,還是培養法治精神,都是極大的傷害。

  記者在與一些地方政府債權人交談中,他們都對採取訴訟手段要賬表示擔憂,認為即使打贏官司,也很難討回債務,還得罪了領導。還不如花錢打點找關係,或許還能要回點。

  在各地法院開展對黨政機關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專項積案清理工作中,一些地方和部門要求債主“減債”,否則就“不還”,不少積案少則數年多達二十年,有的欠款中利息甚至超過了本金。廣東一個地級市多名欠債部門負責人都毫不諱言,本金能還,但利息怎麼也得少點。一些債權人則反問:十年前的100萬元能和現在的100萬元一樣嗎?況且計息是法院的依法判決!

  相互效倣借用還分離加劇風險

  在一些地方官員和專家看來,“官賴”現象嚴重損害了政府信用,也影響了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更糟糕的是,地方政府開始拖欠、拒絕償債,可能意味著大面積違約的開始。

  不少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的專家認為,治理“官賴”應遏制盲目舉債發展的衝動,建立科學的幹部政績評價機制。

  中山大學政務學院院長肖濱説,“官賴”不僅影響司法公信力,更給民眾一種“政府耍無賴”的印象。由於缺乏問責和懲戒機制,官員舉債沒有約束,繼任官員不僅不理舊賬,反而效倣、攀比,導致政府負債越來越多。

  一些法院工作人員和法律專家認為,對於已經産生的債務,除了司法機關要秉公執行,上級監管部門也要督促“官賴”通過拍賣超標樓堂館所、超標車輛等方式清償。

  一個沿海發達市市長認為,治理政府債務,要注重考核領導幹部的潛績與顯績。對新來的幹部考增量,走的幹部考存量。對於新增債務,必須審計是不是必需的,還可以考核幹部任期內的還債率。當地現在對鎮街幹部考核,考核的是每年還了多少債、減少了多少債務,每年拿財力的百分之幾拿來還債。當地一些鎮的債務率這兩年都在往下走。總之,借債不可怕,只要在經濟發展中能夠還得起。不要出現越還不起越借債,馬太效應惡性迴圈,一個可控的舉債方式也是城市發展必需的。

  安徽大學副教授常偉認為,政府誠信是社會誠信的基石,應當是公眾誠信的楷模。如果政府誠信出現危機,那麼作為社會的管理者,不僅讓政府管理中的成本增加,更容易引發群體仿傚的社會消極作用,危及整個社會的信用體系。

  更令人擔心的是,地方政府債務“借、用、還”分離的現狀導致“官賴”頻現,而這可能意味著大面積違約的開始。

  “平臺只管借錢,部門只管花錢,扔給財政還錢”,“用錢的部門不管誰還債,財政部門管不住發債”,這些“牢騷話”成為部分地方財政審計幹部的擔憂。安徽某地級市財政局負責人就表示:“現在最大的擔憂就是沒有明確借用還要一體化,帶來金融風險。”

  近期,多地商業銀行、上市公司曝出捲入地方債拖欠事件。根據審計署近日發佈的部分地方債務跟蹤情況,去年6月底至今年3月底,9個省份為償還到期債務舉借省本級新債579.31億元,但仍有8.21億元逾期未還。

  國家開發銀行研究院院長黃劍輝認為,一些地方通過融資平臺舉債期間,依然採取政府變相擔保、財政承諾還款。這就産生了風險:我國《擔保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實際法律操作中,政府擔保合同往往被認定為無效。一旦出了問題,地方政府可能陷入被動”。

  (本版稿件除署名文章外,均由記者葉前、蘇曉洲、王聖志、馮雷、劉軍、沈翀、杜放、李斌采寫)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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