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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8月1日起實施

2014-07-27 06:42 來源:人民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為自貿區提供地方立法保障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25日獲上海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8月1日起施行。

  這部上海自貿試驗區建設的“基本法”被上海市人大定位為綜合性立法,集實施性法規、自主性法規、創制性法規的性質于一身。《條例》共9章57條,從管理體制、投資開放、貿易便利、金融服務、稅收管理,到綜合監管、法治環境等方面,對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進行了全面的規範。

  條例有幾大亮點。其一,明確規定自貿試驗區建設要堅持“自主改革”的指導思想,努力聚焦制度創新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積極運用現行法律制度和政策資源,改革妨礙制度創新的體制、機制,不斷激發制度創新的主動性、積極性。其二,強調尊重人民的首創精神,規定凡是法律、法規、規章未禁止的事項,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改革創新,充分體現了對公民法人而言“法無禁止皆可為”的法治精神。其三,明確自貿試驗區實行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對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將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為了推動貿易發展,《條例》規定,要在自貿試驗區建立與國際貿易等業務發展需求相適應的監管模式,積極開展海關和檢驗檢疫監管等方面制度的創新。具體的條文規定,不僅涵蓋了海關和檢驗檢疫已經推出的通關無紙化、先報關後進港等改革措施,還通過對推動監管制度改革的原則性規定,為今後的監管制度創新預留了空間。《條例》還規定,在試驗區建設“國際貿易單一窗口”,以促進政府部門提高監管效能,促進國際貿易發展。

  《條例》規定了“五大金融創新”關鍵點。其一,創新有利於風險管理的賬戶體系;其二,促進投融資匯兌便利;其三,人民幣跨境使用;其四,推動利率市場化體系建設;其五,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發展需求相適應的外匯管理體制。所有的這些金融改革措施,都是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進行,為此,《條例》還規定了金融風險防範一條,落實各方面的風險防範責任。

  《條例》規定了六項事中事後綜合監管的主要制度,即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反壟斷工作機制、加強信用管理,建立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經營異常名錄製度、監管資訊共用和綜合執法制度、社會力量參與市場監督制度。

  《條例》也對國際通行的“一公平四保護”進行了專門規定,即維護公平競爭、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加強勞動者權益保護、加強環境保護、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對於國際投資貿易通行的透明度原則,《條例》從四個方面進行了規範:一,制定並公佈權力清單,明確了管委會和駐區機構應當公佈行政權力清單以及運作流程。二,抽象行為接受公眾評論,要求在制定有關自貿試驗區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時,有關方面必須主動公開草案內容,徵求社會公眾、相關行業組織和企業等方面的意見,在公佈和實施之間要預留合理期限。三,建立行政異議制度,對管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有異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提請市政府進行審查。四,建立資訊發佈機制,要求自貿區門戶網站公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辦事程式等資訊,以便利社會各方面的查詢。人民網上海7月25日電 (記者 姜泓冰)

[責任編輯: 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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