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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退市制度或實現三大作用

2014-07-07 08:43 來源:證券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專家稱將會徹底改變A股投資生態、投資文化與投資邏輯

  ■本報見習記者 喬誌東

  “證監會發佈退市制度的徵求意見稿,基本作用可以分為三個方面:一是搭建了退市規則的一個平臺;二是會促使市場逐步形成市場化、常態化的退市機制;三是對當前《證券法》等基本法律的修改會産生正面的影響。”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商法教研室副主任葉林昨日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

  7月4日,證監會就《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退市意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這次改革目標是進一步健全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功能,實現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場化、法治化和常態化。

  “以前我國有關退市的規則和制度是相對殘缺的,由誰來主導退市也不明確,《退市意見》對有關退市的基本問題進行了梳理和明確,有助於讓投資者和市場能更容易地接受上市公司退市這件事。”葉林説。

  葉林認為,《退市意見》頗具亮點,一是對於投資者保護,從縱向和橫向兩個角度來看,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與其他國家相比,《退市意見》讓中國對於投資者保護的步子邁得更大,而其他國家對於投資者保護的規定並沒有現在這樣“週到”,比如設立了“退市整理期”和向新三板轉板的機制等。二是在主動退市的方式上,首次通過政策解釋來加以闡釋。以往對於主動退市,市場總認為是“貶義詞”,但是通過政策的主動引導,讓主動退市成為一個“中性詞”。三是對於強制退市有了明確的規定。以往對於財務指標造假和騙取上市資格的上市公司,並沒有法律意義上的強制性。

  “不過,對於單純財務指標不達標是否構成退市的條件,法律界目前仍存爭議。”葉林補充説,由於現行有關退市指標的基本法立法時間較早,而目前的産業結構和公司發展模式早已不適應當年的立法觀念,所以這個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單純財務指標不適合構成退市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退市意見》對於強制退市的説明,被業內普遍認為是新“國九條”的落地,對於當前部分上市公司造假有極大的威懾作用。

  “這次是向構成強制退市條件的上市公司傳達了明確信號。當然,《退市意見》是《證券法》體系下的枝葉,其良好的運作實施還取決於其‘主幹’和其他的‘陽光雨露’。”葉林強調。

  英大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李大霄告訴《證券日報》記者,證監會發佈《退市意見》開始徵求意見,標誌著退市工作將會正式開展,會徹底改變A股投資生態、投資文化與投資邏輯,投資者只能自己保護自己。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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