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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法7月1日起實施

2014-06-16 09:19 來源:中國青年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7月1日,《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將正式實施。據統計,截止到2013年底,全國參加養老保險總人數達到8.2億人,其中城鎮職工3.22億人,城鄉居民4.98億人。暫行辦法的實施將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之間架起連接的橋梁,促進人口合理流動,加快社會保障城鄉統籌的步伐。

  辦法將重點解決跨制度銜接問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保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暫行辦法重點解決跨制度銜接問題: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鄉居保之間的銜接,流動情形是“多維”的,具體到參保人,可能在同一時點或不同時段,既有地區間的流動,又有制度間的跨越,因而銜接政策的實施難度比單一制度內轉續要大很多。

  暫行辦法體現了4條基本原則:一是公平性原則。每個參保人,不論其戶籍和身份,都有平等獲得國家制度性安排的養老保障的權利。只要符合參保條件,就應積極將其納入相應制度,為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二是流動性原則。參保的勞動者和居民,無論參保身份怎麼變,也無論其跨地區流動還是跨制度轉移,都要為其銜接養老保險關係。

  三是保障性原則。在各種轉移、接續、銜接政策實施和經辦管理中,都要保障參保人員在各個階段已有的養老保險權益得以延續累加,做到不斷、不漏。

  四是唯一性原則。一個參保人在一個時期內,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應該是唯一的,最終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應當只有一種。

  同時,暫行辦法規定在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辦理銜接手續,在此之前的參保繳費期不需要進行銜接。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以是否在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為界限,實行雙向銜接,滿15年的可以從城鄉居保轉入職工養老保險並享受相應的待遇,不滿15年的可以從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保。

  此外,參保人員無論如何流動,其個人賬戶都要隨之轉移並累加計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根據唯一性的原則,規定對重復參保繳費予以清退,對重復領取待遇的清理後只保留一種待遇。

  “三個15天”辦理完畢

  這位負責人説,銜接辦理第一是先歸集職保關係再辦理制度銜接,也就是參保人員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要先進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歸集,再辦理制度銜接手續。

  同時,要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參保繳費憑證上記錄的全部繳費年限如果達到15年,參保人就要由居保向職保轉移;如果達不到15年,參保人就要由職保向居保轉移。

  經辦規程規定了“三個15天”的辦理時限:一是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受理並審核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及相關資料,對符合製度銜接辦法規定條件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發出聯繫函。對不符合轉移條件的,要作出書面説明。二是轉出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聯繫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要完成對有關資訊的核對,並轉出資訊、基金等相關手續。三是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轉出地傳來的資訊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要完成包括資訊核對、清退重復繳費、合併記錄個人賬戶等手續,並將辦結情況告知參保人員。

  清退重復繳費、追回重復領取待遇

  這位負責人介紹,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都是國家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不同的人群。由於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是按月繳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年繳費,在同一年度內可能存在同時在兩個制度參保繳費的情況。

  考慮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水準較高,為更好保護參保人員的權益,暫行辦法規定,對重復參保繳費時段,保留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按月清退城鄉居保養老保險重復時段的繳費。

  因為重復繳費資訊只有在辦理制度銜接手續時才能發現,所以要先轉後清,由轉入地社保機構清退;無論在哪個制度領取待遇,只退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本金,政府補貼、利息部分與個人賬戶金額合併計算。

  同時,經辦規程規定,參保人員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要退還重復領取的待遇。重復領取時段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由參保人員退還給負責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社保機構。

  參保人員退還了重復領取時段的基礎養老金以後,其扣除政府補貼的個人賬戶餘額退還本人。先退重復領取的待遇,再退還個人賬戶餘額。對重復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不予退還的,從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餘額中抵扣,個人賬戶餘額不足抵扣的,由為參保人員發放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社保機構協助抵扣。

  新華社北京6月15日電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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