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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繳社保是單位法定義務 不得以調高工資推脫

2014-05-20 08:42 來源:揚子晚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線上律師:殷柱海 (江蘇熙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先生:今年4月因為公司崗位調整,我與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在辦理手續時,我發現企業未為我辦理社會保險,我向公司提出了補辦社會保險的要求,但是遭到了公司的拒絕。他們的理由是:在我入職時,與公司簽署了一份書面協議,協議約定,公司給每位職工月薪不低於4000元的高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則不再繳納。公司人事部門稱既然有協議,雙方就應該遵守,請問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我補辦社會保險?

  殷律師:用人單位與職工協議以高工資來取代社會保險是非法的,屬於無效協議。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你的權益。《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交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不履行這一義務,將會受到行政處罰。

  工資法律制度和社會保險制度是兩個相對獨立的法律制度,不能相互取代。社會保險具有福利性,也恰恰是工資制度所缺少的,因此再高的工資也不能取代社會保險。

  4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聽《律師在你身邊》熱線(025) 96096-1-1的是江蘇寧聯律師事務所的董雲春律師。

  律師在你身邊

  每週一至六9:30-11:30

  熱線:025-96096-1

  主持記者:邢媛媛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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