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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4成人不知商家有安保義務 新消法促安保提升

2014-03-17 09:42 來源:中國消費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新《消法》第十八條第二款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本報記者 鄭夢超 文/圖

  本次調查顯示,37.02%的參與調查者不知道賓館、商場、餐廳、銀行、機場、影劇院等經營者對消費者有安全保障義務。作為最基本的權利,新《消法》賦予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産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新《消法》促安保提升

  本次調查顯示,62.98%的參與調查者知道新《消法》規定賓館、商場、餐廳、銀行、機場、影劇院等經營者對消費者有安全保障義務,有37.02%的參與調查者表示不知道該規定。

  近年來,消費者在經營場所消費過程中遭遇意外傷害的事件不斷見諸報端。在參與調查者眼中,經營場所存在的安全風險如何?調查數據顯示,72.89%的參與調查者認為,自己未在經營場所消費時遭遇過危險或意外傷害;而在選擇遇到危險或意外傷害的參與調查者中,“人身傷害”、“財物受損”、“火災或其他危險”成為主要選擇,分別為18.33%、14.87%及10.46%。

  72.89%的參與調查者認為自己未在經營場所消費時遭遇過危險或意外傷害,是否意味著在絕大多數公共經營場所消費已足夠安全?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正偉對此認為,在現代高科技情況下,經營場所全面電子監控很容易實現,做到這一點安全保障就比較可靠。“經營場所安保措施不僅僅是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産安全,更重要的是保護經營者財産不受損失。營造安全舒適購物環境是吸引消費者、提升企業品牌形象和競爭力的重要舉措,這也是越來越多經營者重視經營場所安全保障措施和消費者人身、財産安全保障的原因。”

  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葛友山律師認為,經營者不斷加強自身安全保障意識,是七成參與調查者放心經營場所安保的重要因素。葛友山表示,隨著國家對《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修改和完善,要求經營場所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工作更加嚴格。一旦經營者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其將面臨嚴厲的懲罰措施。通過法律法規深入人心,經營者的安保意識不斷提高,消費者的安全感自然隨之提升。

  理直氣壯運用“武器”

  本次調查形象地用案例形式來向消費者普及新亮點。在安全保障義務方面,本次調查用三個案例形象地讓參與調查者進行法律分析,從而考察參與調查者在實踐中是否可運用法律武器做出科學判斷。

  在“李某在某商場閒逛,因撞上透明度極高的玻璃門而受傷,能否以經營者未盡到安保義務為由要求賠償”問題中,51.90%的參與調查者認為可以要求商家賠償;38.10%的參與調查者表示説不清;只有10.00%的參與調查者認為,不可以要求經營者賠償。

  而“張某在餐廳吃飯,將一杯水灑落在地。幾分鐘後,王某經過時不小心踩在水上滑倒,餐廳經營者是否須承擔責任”這一案例中,75.47%的參與調查者認為餐廳必須承擔賠償責任;14.92%的參與調查者認為餐廳無需承擔賠償責任;9.61%的參與調查者認為“説不清”。

  在“趙某去銀行辦理業務,還未進門就因臺階濕滑摔倒受傷,銀行是否應承擔責任”這一案例中,72.90%的參與調查者認為銀行應承擔責任;21.80%的參與調查者認為“説不清”;只有5.30%的參與調查者認為銀行無需承擔責任。

  董正偉表示,從投票結果來看,參與調查者對新《消法》中經營者的安保義務理解得較為到位。但在某些問題上,參與調查者還存有一定認識誤區。以“李某逛商場撞到玻璃門”為例,董正偉分析説,經營者應當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産安全。對於容易造成消費者傷害的設備、處所應當設置醒目的提示標誌,或者專人守候。透明度極高的玻璃門、臺階等都應當設置提示標牌,否則一旦造成消費者摔到、碰撞受傷,經營者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既是新《消法》的規定,也是《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經營者的義務。“從投票結果來看,只有51.90%的參與調查者認為這種情況下可以要求商家賠償,明顯缺少底氣。”

  提前防範降低風險

  在參與調查者眼中,經營者應重點做好哪些工作,才算合格履行自身安保義務?調查顯示,27.81%的參與調查者認為,發生意外傷害後,經營者應積極承擔賠償、救助責任;18.78%的參與調查者認為,經營者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須重點做好“對經營場所的細緻檢查,消除安全隱患”;18.38%的參與調查者認為,“及時提醒消費者或清除安全隱患”是經營者履行安保義務的重要工作;17.74%的參與調查者認為,經營者應“在有危險的地方設置提醒標誌”;12.34%的參與調查者認為,經營者應“設置更多的攝像頭”,確保事前防範。

  董正偉分析説,從投票結果看,參與調查者對經營者安保義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此,經營者須依法經營,樹立品牌意識、競爭意識、重視消費者權益、以人為本開展經營服務工作,做好每一個安全防護措施,降低安保風險。在具體措施上,他建議經營者應全面建立經營場所電子監控體系,做好晝夜保安巡查機制,在衛生間、樓梯口、門道口、消防通道等容易出現人流擁擠、路面濕滑地段做好清潔護理、警示措施,重點做好節假日、人口密集時段的安保防範措施機制等。

  葛友山表示,當前公共經營場所主要面臨三方面安保風險,一是經營者純粹不作為,沒有營造一個良好的消費環境,導致消費者受到損害;其次是經營者提供的服務本身或硬體設施不安全導致客戶受損害;三是因經營者消極不作為,未勤勉地盡到對不法侵害的防範和制止義務。對此他建議,經營者應對上述三種風險做出合理的預防,如確保設備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配備安全保障人員,消除內部與外部的不安全因素,做好不安全因素的提示、説明、勸告義務等。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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