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9日電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於實施支援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意見的通知》近日下發。據中新網財經頻道了解,《通知》轉發了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的支援政策,並提出6項具體措施解決在海關、檢驗檢疫、稅務和收付匯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通知》要求自2013年10月1日在全國有條件的地區實施。
近年來,跨境電子商務快速發展,已成為國際貿易的新方式和新手段,對於擴大海外行銷渠道,提升我國品牌競爭力,實現我國外貿轉型升級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但隨著跨境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現行有關政策已經不適應以郵寄、快件等形式開展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以下簡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的需求。
據中新網財經頻道了解,電子商務出口在交易方式、貨物運輸、支付結算等方面與傳統貿易方式差異較大。現行管理體制、政策、法規及現有環境條件已無法滿足其發展要求,主要問題集中在海關、檢驗檢疫、稅務和收付匯等方面。
針對上述問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於實施支援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意見的通知》提出了6項具體措施。
一是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新型海關監管模式並進行專項統計,主要用以解決目前零售出口無法辦理海關監管統計的問題; 二是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檢驗監管模式,主要用以解決電子商務出口無法辦理檢驗檢疫的問題。
三是支援企業正常收結匯,主要用以解決企業目前辦理出口收匯存在困難的問題;四是鼓勵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支付服務,主要用以解決支付服務配套環節比較薄弱的問題。此外還實施適應電子商務出口的稅收政策,主要用以解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無法辦理出口退稅的問題;最後是建立電子商務出口信用體系,主要用以解決信用體系和市場秩序有待改善的問題。
通知同時要求,自《意見》發佈之日起,先在已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通關服務試點的上海、重慶、杭州、寧波、鄭州等5個城市試行上述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起,上述政策在全國有條件的地區實施。(中新網財經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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