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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首部旅遊法:景區提高門票價提前6個月公佈

2013-04-26 10:04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25日經表決通過了旅遊法,這也是中國首部用於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的法律。該法在保障旅遊者合法權益,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等方面作出規定,尤其是加強對旅遊市場亂象的治理,以法規範旅遊市場秩序。

  該法共十章,包括總則、旅遊者、旅遊經營、旅遊規則和促進等,共一百一十二條。該法指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遊覽、度假、休閒等形式的旅遊活動以及為旅遊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該法。

  旅遊法立法採取綜合立法模式,並將保障旅遊者合法權益作為主線,突出了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原則。如為了方便旅遊者、保證遊覽安全,該法規定,景區接待旅遊者不得超過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在旅遊者數量可能達到景區最大承載量時,景區應當提前公告並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景區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疏導、分流等措施。未公告或未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的,將被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至六個月。此前,國內小長假期間,不少景區曾發生因遊客“爆滿”,造成旅遊者大規模滯留的情形,從而引發公眾對旅遊品質和安全的擔憂。

  旅遊法對“零負團費”的經營模式也加大治理力度。該法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導、欺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旅遊者購物,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同時,該法進一步規範導遊和領隊的行為,禁止其向旅遊者索取小費,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或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等。

  不僅如此,該法還平衡了旅遊者、旅遊經營者與旅遊從業人員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如規定,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又如: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遊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旅遊社安排導遊為團隊旅遊提供服務的,不得要求導遊墊付或者嚮導遊收取任何費用。這些條款對導遊等旅遊從業人員的權益給予保護。

  對於當前公眾高度關注的景區門票“説漲就漲”的情況,旅遊法以法的形式作出限制,規定景區擬提高價格的,應舉行聽證會。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提前六個月公佈。

  此外,針對近些年來,不少地方旅遊項目中存在的盲目開發、熱衷建造人工景點、忽視資源的自然價值和人文內涵等問題,旅遊法從規劃層面予以了規範,要求在旅遊發展規劃中明確旅遊業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目標等,從而解決旅遊景點低水準重復建設的問題。

  該法將於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記者 郭金超)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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