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約定將名下房産贈與孩子,事後能否反悔撤銷?廣東男子唐某與妻子離婚時約定,其名下房産歸三個女兒所有,不料,離婚後,前妻多次聯繫唐某協助辦理房産更名手續,唐某均以各種理由拒絕。無奈之下,李某只好訴至法院。庭審中,唐某辯稱,當初他將房産贈與女兒並非本意,而是被前妻脅迫所致,要求撤銷房産贈與。記者5月9日獲悉,最終法院並未支援唐某的請求。
離婚約定房産贈女兒,事後反悔
李某與唐某于2007年3月12日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了三個女兒,並於2012年購買了一套房屋。這樣的一家五口,在外人眼中確實是頗為幸福。但好景不長,兩口子還沒來得及住進新房,婚姻就先亮起了紅燈。2013年5月23日,雙方協議離婚並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
根據《離婚協議書》上的約定:三個女兒由李某撫養,登記于男女雙方名下的一套房産,離婚後該房産所有權女方名下部分歸女方所有,男方名下部分改為三女之名,更名費用男女雙方各出一半。但離婚後,李某多次聯繫唐某協助辦理更名手續,唐某均以無時間無錢等理由拒絕辦理。因該房産為兩方共名,需要雙方證件才能取得房産證,導致該房産證至今未拿到。無奈之下,李某遂訴至法院。
面對前妻的控訴,被告唐某辯稱,房屋産權手續並未辦理完畢,樓房也沒有交付使用,對女兒們的贈與合同實際尚未生效;其次,他本身就不同意將此房屋贈與女兒,贈與女兒房屋也是受到前妻逼迫的,故要求法庭撤銷《離婚協議》中對三個女兒的房屋贈與。
法院:不支援撤銷贈與請求
經審理查明後,肇慶端州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點在於原告與被告于2013年5月23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問題。這份《離婚協議書》屬於為解決彼此婚姻糾紛而簽訂的協議,是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産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意見,主要是為解除原告與被告間婚姻關係的目的而簽訂,協議約定被告將夫妻共有的房産屬於其份額部分歸三個女兒所有,也是雙方對共同財産分割的約定,是以解除雙方身份關係為動機和目的的贈與行為,與離婚協議其他各項條款有關聯性,具有道德義務性質。在原告與被告間的婚姻關係已解除的情況下,贈與財産的目的已經實現,只要協議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其贈與房屋的行為依法不可隨意撤銷。據此,對被告唐某所提案涉房屋屬於其所有的房屋可予撤銷的抗辯,法院不予採納。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産處理的條款是原告與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且現有的證據亦未發現訂立財産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因此,上述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産處理的條款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被告唐某對此所提之抗辯,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採納。
法官説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産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産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産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原標題:父親離婚時約定房産贈女兒 事後反悔要撤銷法院不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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