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 (記者馬力)已經配售保障房家庭成員中的未婚子女,如果結婚組建新家庭,可以參與新家庭申請保障房;保障房家庭夫妻離婚後如果與他人再婚,再申請保障房取消 “滿3年”的限制。今天,北京市住建委發佈通知,調整保障房資格審核中家庭人員變化情況的政策。
調整後的政策規定,已經配售保障房的家庭,如果原申請家庭成員中的未婚子女與他人結婚組建新家庭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參與新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請。
原申請家庭成員中夫妻一方離婚後與他人再婚組建新家庭,且原配售的保障性住房産權已經分割完畢,並能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參與新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請,並不受離婚原則上滿3年的期限限制。
對於已經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租賃合同期限內按政策規定減少保障人口的,從原申請家庭中分離出的人員可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請。其中因離婚而分離出的人員,除與他人再婚組建新家庭申請外,應當遵守離婚原則上滿3年的期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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