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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威逼老母親立遺囑把房子和存款全留給她

2015-01-14 14:16 來源:新快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隨著觀念的轉變,近年來已有越來越多的人選擇遺囑公證。記者從廣州市公證處了解到,2008年—2013年,該處遺囑公證是前五年的4.69倍,年均增長25.5%。新快報記者發現,來立遺囑的人中,也出現了各種各樣的情況,比如就有女兒為了獨自佔有老人的房子和存款嚇唬媽媽立遺囑,被公證處提醒後老人最終來個“急剎車”;比如有九兒孫為繼承老人房産爭破頭,最終公證檔案讓大家心服口服……

  ■新快報記者 黃瓊 通訊員 穗司宣

  ●案例1

  女兒“嚇唬”討遺産 老人醒悟“急剎車”

  此前,莫老太在女兒的陪同下來到廣州公證處,女兒説媽媽想立一份遺囑,將房子和銀行存款留給她一個人繼承。莫老太在公證員和女兒面前也連聲説是。

  然而,當公證員按照公證程式單獨與莫老太進行詢問和錄音錄影時,老人的態度發生“逆轉”,説房子和存款不想只留給女兒一人,而且女兒為了遺囑的事,在帶她來公證處之前,經常“嚇唬”她。最終老人在立遺囑的事上來了個“急剎車”,止步的原因是很多事都沒定,太早立遺囑擔心後悔。

  在單獨交談中,公證員告知老人有權利按自己的意願訂立或變更遺囑,勸她要留有足夠保障自己生活的養老基金。

  根據公證程式規則,遺囑公證有一套嚴格的程式,目的在於確保遺囑真實合法。公證處也要核實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遺囑公證過程要錄音錄影。在立遺囑人去世前,遺囑也可根據遺囑人的意願進行更改,所以並不用擔心一“囑”定終身。

  ●案例2

  九兒孫爭奪房産

  看公證“一錘定音”

  鄧老先生曾在廣州公證處立下一份公證遺囑,將自己的房子遺留給其中一個兒子繼承。鄧老先生去世後,六名子女和三名孫子女卻吵了起來:有的説,“我照顧父親最勤快,房子應該歸我。”有的説,“房子是父親留下來的,應該人人有份。”有的甚至説,“爺爺立遺囑時都這麼老了,頭腦肯定不清晰,遺囑無效”……

  之後,兒孫一行九人來到公證處,申請調閱鄧老先生遺囑公證檔案。當看到遺囑公證的錄音錄影,鄧老先生生前在公證員面前確認“房子就留給小兒子一個人,不給別人,不作為夫妻共有財産”的時候,兒孫們紛紛落淚,動容地説“遺囑公證是真的,我們還是尊重老人家的意願”。

  ●案例3

  再婚遺産怎處理?

  最好能兼顧妻女

  再婚家庭,是現在遺産矛盾最多的。趙老先生年逾七旬,有兩次婚姻,有一個親生女兒和一個繼子。如今他身患重病,一直擔心兒女為財産打架。

  “老伴和子女,手心手背都是肉,還是趁自己還行的時候先作安排,將財産分配清楚,讓雙方都吃下定心丸。”根據趙老先生的意願,公證員建議他制定一套公證方案:一份夫妻財産協議公證,房産證上可以加上老伴的名字,保證能老有所居;一份遺囑公證,寫明自己的財産只給子女,防止“爭破頭”。

  新現象

  年輕人出國旅遊前也興立遺囑

  據介紹,廣州公證處受理的遺囑公證中,申請人為60周歲以上的佔了近九成。同時,立遺囑人群有年輕化的趨勢,這些年中青年立公證遺囑的現象有所增多,一些年輕的市民,在出國旅遊之前也興立一份遺囑。記者了解到,2013年該處共有近100份遺囑的訂立者年齡在40歲以下,其中有20份的訂立者年齡還不到30歲,這些訂立者中七成為女性。

  2014年上半年,公證處40歲以下遺囑訂立者在數量上變化不大,但是30歲以下訂立者比去年略多,半年就已有10多份。但是,相對於該公證處一年幾千份的遺囑公證來説,40歲以下立遺囑者所佔比例還是很少。

  律師説法

  與子女“分居”最好立個遺囑

  記者了解到,法院繼承糾紛多為無遺囑。如廣州市荔灣區法院曾對2008年至2012年的繼承案件進行過一番統計,發現該院審理的繼承案件中,法定繼承糾紛佔87%,遺囑繼承糾紛不足10%。

  “有點財産的,最好立個遺囑。”來自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的南芳律師常年經辦遺囑繼承類案件,她告訴記者,時下不少民眾因遺産引發糾紛不斷,“尤其是一些再婚家庭,親生兒女和後媽之間相互猜疑,沒遺囑肯定是有糾紛的。”

  南芳建議,與配偶同住,而未與子女同住的人,儘量立份遺囑,“房子還好説,産權證上寫得清楚,但一些現金、股票、首飾等財産就不太清楚了,還是寫明白的好。”不過,其透露,現實中不少人由於不太懂法律,往往將別人的財産也列入了自己的遺囑,如與配偶共同擁有的房産,便立遺囑將其全部留給子女,這些都是不符合規定,而部分無效的。

  來自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曠樂莊則向記者表示,因遺囑不同於一般民事法律行為,其是在“權利人”逝世後開始生效,有點“死無對證”的感覺,因此對於遺囑的形式和程式要求都比較高。比如自書遺囑的話,必須本人親自書寫,列印出來再簽字都不行,而且之後可能會遭遇筆跡鑒定等一系列程式等,過程也比較冗長。

  知多D

  遺囑的效力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囑按照形式可分為書面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三類。

  書面遺囑按是否本人書寫分為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可分為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

  其中,自書遺囑必須要有遺囑人親自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錄音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在危急情況下,遺囑人可選用口頭遺囑,口頭遺囑也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值得注意的是,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因此,一般情況下,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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