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工作單位不給繳納住房公積金,相信很多人都遇到過。為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規範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行為,青島市專門制定的《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將從本月開始實施。其中對不給職工繳納公積金的單位,最高可以處5萬元罰款。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自12月3號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日。一共有3項內容,包括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不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出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轉移或封存、啟封手續。對於這三種違法情形提出了詳細處罰辦法。其實施的法律依據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實施辦法》。
根據違法情形的差異,裁量基準分為輕微、一般、較重1、較重2、嚴重5個等級。舉例來説,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這一項,《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青島市《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此作出了詳細的處罰實施細則,其中單位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5個以下的屬於“輕微”違法情形,處罰標準是“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罰款。”而單位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30個以上的屬於“嚴重”違法情形,其處罰標準為“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5萬元罰款。”(記者王偉)
[責任編輯: 林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