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長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調整公積金提取及貸款政策,放寬了租房提取、購房提取及提前結清提取的條件,並將申請貸款繳存時限縮短為六個月。日前,長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臺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政策的實施細則,該新政將於2014年12月18日起實施。
細則規定,無自有産權住房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的,每年可申請租房提取一次,每次提取時間間隔12個月以上,每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12個月匯繳額的50%。因賬戶合併、轉移、補繳、結息等産生的12個月匯繳額以外的金額不計入提取額度內。
購房提取和還貸提取繼續執行“保一限二禁三”的差別化政策,即家庭(包括本人及配偶)購買第3套及以上住房(已登出的1套可不計入,限登出1套)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使用商業貸款或非本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首付款;使用本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90平方米以下(含)首套房屋的,留存貸款額10%以外餘額可以提取,且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首付款。職工可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以查詢職工匯繳明細為準。
細則規定,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繳存時間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載明的時間和在本中心繳存的時間合併計算。單位統一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新繳存基數連續繳存3個月(含)以上的,可按新繳存基數計算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不含本套房購房提取)後,需再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方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繳存人數在5人以下的小型企業、房屋仲介及人力資源公司代繳的職工(無勞務派遣單位的),需提供6個月(含)以上社保繳交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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