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發佈
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政策已試行3年,在總結前一階段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廣州市日前修訂出臺了新的《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下簡稱《辦法》)。根據這一新規,今後房屋徵收的補償標准將提高,同時也明確了臨時安置費、搬家補助費、停産停業損失補償標準。
原文件規定被徵收人可以獲得的補償總額為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徵收獎勵與搬遷時限獎勵三部分之和,但最高不能超過所處區位的新建商品住宅市場價格。《辦法》調整了此標準,規定徵收獎勵與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相加不高於所處區位的新建商品住宅市場價格。將原搬遷獎勵單列,獎勵標準控制在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産市場評估價值的15%以內。
《辦法》還明確,被徵收人或租戶選擇貨幣補償的,由徵收部門一次性支付3個月臨時安置費;被徵收人或租戶選擇産權調換的,在新房交付前自行安排住所的,徵收部門應支付臨時安置費;居住徵收部門提供的週轉用房的,就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標準為市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最近一次公佈的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同類型住宅租金參考價格,按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
搬家補助費標準比現行標準1000元提高了一倍,要求徵收部門支付每戶不低於2000元。此外,房屋徵收部門對被徵收人或承租人支付的搬遷費,還包括因房屋徵收涉及的被徵收人或者承租人電話移機以及有線電視、管道煤氣、寬頻網遷裝等費用; (下轉A7版)
(緊接A1版)被徵收人選擇期房産權調換的,搬遷費增加一倍計算,並一次付清。
《辦法》首次明確了停産停業損失補償標準,對因徵收房屋造成被徵收人停産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産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其中,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原則上以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1年內實際月平均稅後利潤為準,不能提供納稅情況等證明或者無法核算稅後利潤的,按上年度本地區同行業平均稅後利潤額或者同類房屋市場租金計算。停産停業期限的確定,選擇貨幣補償的按6個月計算;選擇産權調換的,停産停業期限自被徵收人實際搬遷之日起至産權調換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此外,為了防止類似金陵臺被拆事件再度發生,《辦法》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發出並張貼通知,對房屋的權屬、用途、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等情況進行摸底、調查,並向被徵收人公佈;同時,應當向文物行政部門、規劃部門確認該地塊文物、歷史建築、歷史風貌區的普查情況。未完成調查的,不得徵收房屋。(記者賴偉行 通訊員穗房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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