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近期,稽查一分局稅務人員在風險應對中發現,南京某房地産企業將標的為339萬元的建築工程發包給某建築公司施工,但在結算工程款時卻以某勞動服務公司和某土石方公司的發票來結算。而該房地産企業與這兩家企業並無業務往來,此筆工程款也被其作為開發成本,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進行了扣除。目前,稅務人員已對企業進行了政策解釋,並要求其限期整改。
稅務分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産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的規定,房地産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計算與清算項目有關的扣除項目金額,應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執行,除另有規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産開發成本、費用及與轉讓房地産有關稅金,須提供合法有效憑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不予扣除。
由於是前幾年發生的業務,時間久遠、人員更疊導致該企業在限期結束後仍未取得合法有效憑證。因此,稅務機關決定對這部分開發成本不予扣除,要求企業補繳了土地增值稅132萬元並加收了滯納金。 李文
[責任編輯: 林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