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他們五證不全就售樓,承諾2015年5月交房,現在證件齊全了,購房合同卻要簽到2016年6月交房。不但拒不支付違約金,還強迫本月底前必須簽購房合同,否則業主還要支付開發商1萬元的延期簽合同費,這是什麼道理啊。”近日,衡水市民楊先生向本報反映了他購房的煩惱,他覺得開發商不信守承諾,還制定霸王條款。
據楊先生介紹,他于2013年7月14日在衡水恒豐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購買的房子,項目名稱為恒豐·理想城。“由於當時開發商五證不全,無法簽訂購房合同,所以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認購協議。”在楊先生提供的商品房認購協議上記者看到,其所購房屋建築面積約108.75平方米,單價3853.47元/平方米,總房款41.9065萬元。楊先生一次性支付了16.9065萬元作為首付,預計貸款25萬元。“當初購房時開發商承諾,2015年5月交房,好不容易等到證件齊全了,購房合同居然簽到2016年6月交房,違約金只用1年的物業費抵,太沒有信用了。”楊先生氣憤地説,違約金按照已付房款的日萬分之一計算,開發商應當支付6600余元的違約金。而物業費每平方米1.33元,一年下來不過1700余元。
不僅如此,楊先生説,11月14日,他再次接到恒豐·理想城銷售人員的電話,告訴他如果12月1日之前不簽購房合同,就要向開發商支付1萬元的“不簽合同錢”,如果12月15日前仍未簽購房合同,那麼房屋單價就要上漲100元,到12月底便扣除10%的所交費用強制退房。“這不光是不講信用,而且還強帶霸王條款。”楊先生感嘆,這不光是能忽悠,反咬一口也太嚇人了。
18日下午,記者來到恒豐·理想城售樓處,主管銷售的周經理告訴記者,他們當初確實承諾2015年5月交房,但由於天氣、治理揚塵等關係,所以延期了,購房合同必須簽到2016年6月交房。公司規定用一年的物業費抵違約金,已經是作出最大努力了。至於不按時簽合同要收1萬元的延期簽合同費,也是公司的規定。
對此,衡水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物業管理費抵違約金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物業管理費與違約金不能相抵。物業管理與開發商賣房是兩個法律關係,是不同的合同主體,開發商以延期交房的違約金抵消1年或以上物業管理費的行為,事實上是變相收取1年以上的“物業管理費”,這種行為是違規的。而開發商違約在先卻要求業主交納延期簽合同錢甚至提高房價,也只是公司內部的規定,是不合理的。業主可以向住建部門反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記者 楊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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