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中國臺灣網  >  經貿  >  地產  > 正文

隱瞞“兇宅” 鏈家地產涉嫌故意欺詐成被告

2014-11-04 10:50 來源:北京晚報 字號:       轉發 打印

  綜合《京華時報》《北京晚報》報道 北京張女士花280萬元為兒子買了一套66平方米的兩居室做婚房,沒想到在裝修時獲知該套房曾失火燒死過人。張女士以賣方存在重大欺詐且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為由,將原房主訴至法院,並將中介列為第三人,要求賣方退還房款、利息及相關稅費共297萬余元。

  原告 買婚房卻買到兇宅

  10月31日,北京朝陽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張女士訴稱,今年初為給兒子買婚房,她委托北京鏈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鏈家地產)提供居間服務。春節前的一天上午,鏈家地產業務員帶她在朝陽區芍藥居看了這套房子。張女士稱,當時房內放著一副擔架,中介說是老人用的,所以也沒多想。她曾明確告知鏈家地產,自己買的是婚房,一定不能是兇宅,房內不能死過人。

  當時該套房標價是330萬元,賣主崔女士報了295萬元。今年1月23日晚,中介召集買賣雙方簽訂了合同,最後確定房價為280萬元。在張女士的要求下,鏈家地產向雙方出具了《房地產經紀服務事項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該《告知書》列出了關于交易房屋的關鍵點,在“重大瑕疵”一項中,明確標示出“產權人確認交易房屋在本人持有期間沒發生過自殺、他殺的非正常死亡事件”。鏈家地產和崔女士還一致表示房子不是兇宅,沒出過事。今年3月25日前,張女士向崔女士支付完全部房款280萬元,並支付了7萬余元中介費及相關稅費,房子過戶至自己名下。

  今年5月13日,房子裝修時,一名老人告訴裝修工人,房子起過火,燒死過人。與此同時,工人在鏟牆皮時發現,白色牆皮下露出熏黑的牆面。

  經多方核實,張女士確認該套房子曾經失火,崔女士的前夫被燒身亡。

  被告 意外死亡不算兇宅

  庭上,46歲的崔女士及其代理律師辯稱不存在欺詐,該房不是兇宅。

  崔女士稱,火災當天,消防員告訴她,她前夫當時臥倒在門口,“說明有逃生願望,不是自殺。是喝多了抽煙引發的火災,導致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她在殯儀館看到前夫時,發現他只有小腿有傷。“他沒有疾病,感情上也沒問題,所以不是自殺也非他殺,而是意外事故,房子不是兇宅。”崔女士說。

  中介 被告行為構成欺詐

  庭審中,被告席上的鏈家地產代理律師態度鮮明地表示,賣家違反了誠實信用與公序良俗原則,構成了欺詐,故同意撤銷合同。

  該律師稱,鏈家地產確認了房子的產權情況,盡到了審核義務。在原告購房時,鏈家問過崔女士房子是否為兇宅,在簽約服務時出具並讓雙方簽署了《告知書》,崔女士明確表示房子不是兇宅。“兇宅即使大幅降價也可能無人購買,故我方同意撤銷合同。”

  對此,原告表示,鏈家地產在小區旁設店多年,有足夠時間和精力掌握該房子的真實狀況。即使鏈家地產真不知該房子的狀況,那也是對房屋未做調查,屬于其未盡合同義務。所以鏈家地產在該案中有明顯過錯,應獨自承擔相應責任。

  該案暫時休庭,將擇日宣判。

  觀點

  何為兇宅無法律界定

  北京中翔律師事務所律師吳紅偉稱,所謂的兇宅目前尚無權威的官方或法律界定,但依據公序良俗原則,如果房內發生兇殺、自殺等事件,帶給人以精神上的恐懼,令大眾不能從心理上接受,就應視為兇宅。如果所購房屋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等非質量性瑕疵,那麼這套房屋就很難被人接受。此信息直接影響買賣雙方合同訂立和履行。若因賣房人欺詐或買房人重大誤解等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依法可以被撤銷。

  律師表示,該案中的買房人可以主張撤銷房屋買賣合同。

搜房客戶端 搜房APP手機上搜房,隨時隨地隨心找房子,搜房APP下載量超1000萬,日均活躍用戶50萬。房地產資訊--了解最專業地產要聞;樓盤信息展示--項目詳情一手掌握;業主論壇--最新最真實的社區動態;360全景、手機視頻看房--無死角了解最真實房源;看房團報名--相中哪里報哪里;百度地圖導航--為安家提供指引服務;置業顧問即時溝通--讓聯係更通暢。每一天,都有人通過搜房無線選擇自己心愛的房子!搜房手機客戶端下載

[責任編輯: 馬迪]

視 頻
  1. 浙江慣偷鈔票點煙被抓 稱“窮得只剩錢”

    浙江慣偷鈔票點煙被抓

      近日,浙江義烏一名男子在網上不斷炫富,還用百元大鈔點煙...

  2. 江宜樺重申徹查島內油品市場

    江宜樺重申徹查島內油品市場

    關注臺灣食品油事件

圖 片
    服務專區

    投資流程辦事指南往來手續聯係我們Q&A

    關于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係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中國臺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