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財政部、人民銀行聯合印發《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昨從省住建廳獲悉,《通知》中的一些規定,我省已有施行。
按照《通知》規定,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 (含)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適應職工流動性需要,《通知》要求,各地要實現住房公積金繳存異地互認和轉移接續。取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新房評估和強制性機構擔保等。
據省住建廳公積金管理處相關負責人介紹,《通知》出臺前,曾經向我省徵求過意見。一些措施,我省早已施行。目前,在湖北省範圍內異地購房的家庭,可使用繳存地住房公積金辦理貸款。此外,我省還要求加大住房公積金制度對職工購房的支援力度,在確保資金安全和正常提取的前提下,簡化公積金業務手續,改進擔保、抵押方式,提升服務品質。對使用公積金貸款首次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的職工,適當提高貸款額度、放寬貸款期限。同時,我省還在探索繳存職工購房時同時申請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發揮住房公積金在家庭代際間的互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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