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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適房滿5年可賣 交易需按50%繳納增值收益

2014-09-10 09:39 來源:廣州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深圳經適房滿5年可拿“紅本” 適應于2008年以後房産 相關辦法正徵求意見

  1. 經適房滿5年可申請完全産權或上市交易,變更為商品住房

  2. 取得完全産權或上市交易都需按50%的比例繳納增值收益

  本報深圳訊 (記者肖陸軍)昨日起,《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産權和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開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對備受關注的經濟適用房上市問題作出了清晰的規定,經濟適用住房權利人取得完全産權或上市交易應當按照50%的比例繳納增值收益。

  産權性質可保持現狀不變

  徵求意見稿明確,《辦法》適用於2008年1月18日以後,市區兩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與低收入家庭簽訂買賣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産權和上市交易的相關活動。

  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産權,是指簽訂買賣合同之日起滿5年的經濟適用住房,其權利人根據本《辦法》規定繳納增值收益後取得該住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全部權利,住房性質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則是指簽訂買賣合同之日起滿5年的經濟適用住房,其權利人根據本《辦法》規定繳納增值收益後,取得完全産權並將該住房轉移登記至第三人。

  《辦法》明確,簽訂買賣合同滿5年,不申請取得完全産權、不申請上市交易的經濟適用住房,其産權性質不變,權利人繼續持有《房地産證》(綠本),按《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等相關規定佔有、使用該經濟適用住房。

  經適房取得完全産權前發生繼承或遺贈的,繼承人仍可按規定取得完全産權或上市交易。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産權前發生繼承或遺贈,繼承人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增值收益後,取得該套住房完全産權或將其上市交易。繼承人具有深圳市戶籍、且在深圳市無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或符合深圳市住房困難標準,除上述渠道繼承外,也可申請將該住房轉移登記至自己名下,住房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在該種情況下不需要繳納增值收益。

  繳納增值收益比例為50%

  “住建部等七部委出臺的有關文件明確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産權或上市交易應繳納增值收益,這是國家住房保障的基本政策。”深圳市住建局房改處負責人説,經濟適用住房如果不繳納增值收益就取得完全産權或上市交易,不僅違反國家基本政策規定,對其他社會群體也是不公平的。

  在《辦法》中,經濟適用住房權利人取得完全産權或上市交易應當按照50%的比例繳納增值收益,具體計算公式為:應繳增值收益=(經濟適用住房市場價格-經濟適用住房原購買價格)×50%-稅費(原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實際發生額)。

  2000年竣工的桃源村二期為商品房,目前二手均價已經達到2.5萬元每平方米。而桃源村三期2008年售出的價格僅為5000元每平方米,戶型主要為70~90平方米,以90平方米戶型為例,目前已達到225萬元,至少漲了180萬元。根據《辦法》,業主如果要申請完全産權或辦理上市交易,要繳納給政府的增值收益約在90萬元左右。

  對比

  各城市經適房取得完全産權或上市交易繳納增值收益佔市場價與原購房價差價的比例

  廈門:90%

  廣州:80%

  北京:70%

  杭州:55%

  深圳:50%

  上海:繳納比例則約為市場價的35%~45%

  經適房是“救濟房”而非“福利房”

  對於昨日亮相的《辦法》,最為關心的當屬桃源村三期的居民。作為深圳首批面向戶籍低收入家庭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桃源村三期在2008年進行分配,至今分配已超過5年,已經達到了可以拿“紅本”(完全産權的)的期限。

  從今年7月開始,深圳市住建局多次組織相關部門與桃源村三期業主代表座談,業主代表堅持要求不繳增值收益價款辦理完全産權,而深圳市住建局則強調繳納增值收益款的底線不能破。昨日,記者看到桃源村三期小區裏,要求不繳增值收益價款就辦理完全産權的巨大標語仍然高挂在樓頂,引起路人側目。

  昨日,深圳市住房研究會常務副會長陳藹貧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經濟適用房是“救濟房”,而非“福利房”,從理論上來説,經濟適用房當初是免地價、免稅費的,如今若想取得完全産權或上市交易,繳納50%的增值收益是有必要的,“比如桃源村的房子,現在按照每平方米25000元來計算,90平方米的房子價值200多萬元,可買的時候是每平方米5000元,這中間差價20000元,政府只拿走10000元。”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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