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正在公開徵求意見的《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引發了廣泛的關注,法學家認為,我國法律牽連不動産登記的很多,比如物權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等。不動産登記改革或將“倒逼”多個法律修改,同時由此産生的公證制度、賠償救濟制度等問題,將因為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形成“倒逼”改革壓力。專家認為,在不動産登記的一些重要環節引入公證,可以有效地防止錯登,提供更多救濟手段,更好地保護權利人的權益。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從第十五條到十七條,專門就不動産登記的審查、查驗、現場查看做了規定。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民法室主任孫憲忠:什麼是法律上不動産登記的審查?説到底審查實際上就是法律關係的審查,首先就是要審查它的主體,就是不動産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是誰,如果你要想購買不動産,那合同上的主體是誰?尤其是在涉外的情況下,對主體本身承認的問題。下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對物本身的審查,這個物到底存在不存在,是個什麼狀態?
徵求意見稿要求登記機構對“申請登記的不動産是否存在權屬爭議”進行查驗,但是近年來,出現了很多房屋轉讓後,房屋共有人以當初不知情、被欺詐等理由反悔的情況,發生糾紛後,有的當事人將登記機構起訴到法院,這個問題如何解決?專家建議利用公證將這個環節固定,供登記機關審查。
孫憲忠:雙方當事人關於交易的意思表示是在我面前作出來的,他們真實的表達了自己的意願,把非常重要的法律事實也公證下來,把這個環節跟我們的不動産登記聯繫起來就會發現,最擔心的問題實際上比較簡單的就解決了。
徵求意見稿中規定,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産權利的、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但往往這些特定情形存在著糾紛的隱患,登記機構如何把關?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尹飛:因為繼承或者遺贈取得的不動産,産權沒有公證根本是搞不清的。比如要處分未成年人的不動産,如果監護人是父母,直接看戶籍證明就行了。但是如果不是,比如父母雙亡或都沒有行為能力,這時候誰來當監護人?要麼就法院指定監護,這個指定文書是可以用的,要麼就提供公證文書。
現實生活中,房屋買賣、抵押等交易的委託人是仲介機構,它們確實比普通老百姓更熟悉相關業務辦理流程,比較專業,但也是“打政策擦邊球”,從中牟利的高手,尹教授強調,登記機構不能過分依賴仲介。
尹飛:登記機構有的時候還是太盲目了,他們就信仲介,登記機構根本沒法判斷授權委託書是否是真實的,另外是不是真是授權的意思還是給他忽悠的?自然人處分不動産的時候,授權委託書應該是公證的,否則沒法判斷真實性。
徵求意見稿規定:“不動産登記機構”,不動産登記資訊共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查詢不動産資料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規定,泄漏不動産登記資料或者登記資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專家認為,在一些環節上引入公證,可有效防止錯登的發生。特別對法律規定“書面同意”的情形,更要慎重對待。(記者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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