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我與丈夫在2000年結婚,我與老公名下有兩套房子,在2009年我們夫妻出資76萬元在江寧區,以7歲兒子的名義購買了一套學區房,並辦理了産權證登記。現因丈夫有外遇,準備協議離婚,約定我們名下的兩套子一人一套,兒子由我撫養,他每月支付2000元撫養費,但在我兒子名下這套住房的處理上産生了爭執;我認為兒子由我撫養,房子應當歸我;丈夫提出兒子根本沒有能力購房,房屋實際仍然是夫妻共同財産,應當一人一半。我想問一下,我兒子名下這套住房屬於誰的,我們離婚時怎麼處理?
饒律師:從你所説的情況分析,該房屋産權屬於你們的兒子的,你們無權處分該房屋。一方面,根據有關房屋産權管理的規定,只有在房地産管理部門登記並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另一方面,父母將所購房屋,無償登記給未成年子女,實際上屬於父母對子女的財産贈與,且不動産經過辦理登記即為實際交付履行,贈與關係完成,“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物贈給未成年人個人的,應當認定該贈與物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産。”因此,你們的兒子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你與丈夫均無權處理。因孩子歸你撫養,此房子當然暫時歸你監管,但你作為監護人,不能私自的出售該房或變更房子所有權人,以免侵犯你兒子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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