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孫思婭)直到進入訴訟,房主才知道自己的房子被賣了,而買主也才知道合同是假的。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判決支援了房主。
買房者王某訴稱,其與房主張某的哥哥于2005年1月19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45萬元購買張某的房屋。合同中確認王某已一次性支付45萬給張某,張某向其出具收到45萬購房款的收條,並將房産證原件、房屋鑰匙交付給王某。此後,由於張某拒絕向王某交付房屋,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交付房屋並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對於王某的起訴,房主張某表示,其根本不認識也從來沒有見過王某,王某所説的房屋買賣合同及收條自己從沒有見過,上面的簽字也不是自己簽的,自己也沒有授權過哥哥出售房屋,因此主張該房屋買賣合同是虛假的。
法官指出,雙方的陳述均有令人難以信服之處。比如,王某為何在沒有見過張某的情況下,就與其哥哥簽訂了購房合同?而張某如何解釋房屋的産權證、鑰匙為何在王某手裏。
在一審過程中,經王某申請,對購房合同及收條中張某的簽名進行了司法鑒定,鑒定意見認為兩處均不是張某本人簽字。因此法院判決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後王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訴。
在二審庭審過程中,法院還新發現了一個重要事實,即張某已于2007年將訴爭房屋贈與其妹妹,並且辦理了過戶手續,現在房屋已經不在張某名下,王某在這種情況下仍然要求張某繼續履行合同,辦理過戶手續,在客觀上也不具備履行的可能性。而且王某在購房這一重大問題上,沒有跟房主見面協商,購房款也不是直接給的房主,僅憑産權證和鑰匙就簽訂了合同,很難説自己在這個問題上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最終,市一中院駁回王某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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