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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障房擬以有無房為申請標準

2014-05-21 09:50 來源:京華時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昨天,市政府法制辦公佈了2014年度市政府立法工作計劃,今年計劃安排55項立法項目,住房保障、居住證管理、控煙等立法項目力爭年內完成。其中,根據《基本住房保障條例(草案)》,擬改變以往只以收入來判定保障房申請標準的現狀,而將是否住房困難作為考核標準。此外,在京有穩定工作的非京籍人群擬納入保障房申請範圍。

  【關注點1:基本住房保障條例】

  保障房申請不僅以收入評判

  北京市政府法制辦法制三處處長楊紅介紹,《北京市基本住房保障條例(草案)》首次明確提供基本住房保障是政府的法定責任,同時設置保障性住房的準入條件,不是所有人都作為保障對象,主要是為解決城鎮住房困難的家庭和人員問題。

  據透露,草案擬改變以往只以收入來判定保障房申請標準的現狀,而將有無房産作為申請依據,這一規定也將加大對以往收入“夾心層”的住房保障關注。

  保障房擬實行封閉式管理

  同時,將對保障房實行封閉式管理,“當市民申請到保障性住房後只能佔有使用,如果要交換,也要在政府的協調下解決。通過這種封閉式的管理,如果保障房所有人購買了其他商品房或者在其他地方租房,網上都可以查到”,楊紅表示,這樣的封閉管理將有效避免保障房陷入福利的陷阱,遏制和規避通過保障房來獲利的行為,就是為了保障居住權而不是獲利權。

  非京籍納入住房保障範圍

  楊紅表示,草案擬規定不僅本市戶籍家庭可以申請保障房,在京有穩定工作的非京籍人群也可以申請,非京籍的申請條件傾向於和北京市居住證的管理相銜接。同時鼓勵單位自建保障房。

  草案中加大對保障房的管理規定,如對保障房騙租騙購等行為除了規定要收回住房,還將通過媒體公示,並計入個人信譽記錄,5年內不能再申請保障住房,如不騰退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此外,以往享受過福利待遇,又將房屋用於交易的,也無權享受保障性住房。同時,此次立法不涉及共有産權保障性住房問題。

  >>專家解讀

  新規實為審驗程式的調整

  北京大學房地産法研究中心中方主任樓建波介紹,目前,對於申請保障房的家庭有兩個檢驗標準:一是住房困難,二是收入和資産。這兩個標準又被稱為住房檢驗和財産檢驗,需要符合這兩個標準的家庭才能夠申請保障房。

  對於條例中提到的保障房申請將以“住房困難”為主要標準,樓建波表示,這只是將住房是否困難升格為“第一道門檻”,他解釋,這樣的調整主要是因為目前以財産檢驗的方式很難查清相關家庭的實際收入情況,騙租騙購的案例比比皆是,因此將住房是否困難作為首要審驗指標,但並不是指在以後的審驗中不需要核驗收入標準這一項,這兩個指標仍是申請保障房的標準,實質上並沒有變化,但是從申請審驗的程式上進行了調整,加強了過程管理,節約了行政成本。

  對於條例提及的將非京籍納入住房保障範圍規定,事實上,北京從2012年就已宣佈將在京穩定工作一定年限的非京籍納入公租房保障範圍,並要求各區縣出臺申請細則,但只有2013年石景山區出臺了細則,拿出118套公租房房源面向非京籍人士配租,其餘區縣直到現在還未出臺相關細則。業內人士表示,雖然條例規定了方向,但是北京具體何時能真正將非京籍家庭納入保障範圍還沒有時間表。

  【關注點2: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

  地鐵安檢或移至地上

  對於年內力爭完成的《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草案)》,楊紅表示,此次安全條例主要涉及地鐵安檢問題。在調研中,法制辦發現,公眾出行的效率問題與地鐵安檢的常態問題確實存在矛盾,不少市民在接受調研時表示,很多地鐵站的安檢形同虛設,沒有人督促就不主動安檢,同時調研還發現,一次安檢的時間從頭到尾是15秒左右,在高峰期確實會影響出行時間。

  但政府在此次立法中還是以安全為首要考慮,將地鐵安檢成為常態寫入立法中。同時,地鐵安檢也可能從地下轉移到地上。因為一旦將危險物品帶入到地下,發生危險的話,疏散以及救助都會受到影響,相反在地上安檢,疏散和保護就會相對容易,也會更加起到安全保護的效果。

  地面安檢同時也涉及時間成本的問題,楊紅處長説,在地鐵龍澤站調研時發現,在高峰期從第一個進入安檢大棚的乘客到最後一個乘客安檢完畢,用時長達3小時。

  在此前的徵集意見過程中,公眾對於在車廂內吸煙、乞討等行為罰款的規定爭議較大,目前提交人大審議的草案中取消了這一規定,主要因為其不是軌道交通安全威脅的直接因素。

  >>業內聲音

  安檢上移需因地制宜

  昨天,記者從軌道交通管理方了解到,目前,北京地鐵安檢工作已經成為常態化,寫入立法後將對地鐵安檢的執行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對於將安檢從地下搬至地上的做法,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龍澤站、天通苑北站已經對安檢設備進行改造,將安檢設備搬至地上的廣場。但從目前來看,由於受地鐵站前廣場的空間限制,並不是所有車站都能進行類似改造。另外,部分地鐵進站口位於地下商場或者通道內,更沒有條件搬至地上。

  【關注點3:控制吸煙條例】

  控煙執法權從愛衛會下放

  市法制辦法制二處處長陳翔介紹説,控煙條例明確了政府和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將執法權從市愛衛會調整給市和區縣衛生計生部門,明確愛衛會、衛生計生部門和教育、文化、旅遊、交通等相關行政部門,以及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工作職責。

  陳翔表示,控煙年年講但效果並不好的原因主要是控煙執法難。而控煙執法難又在於控煙作為一項社會事務,不會單純依靠政府監管執法得以實現,社會力量的有效參與是立法得以實施的重要保障。

  控煙條例草案擬規定建立全社會共同治理的責任體系,明確政府、社會、個人分擔相應的控煙責任,對政府、社會和個人在控煙方面承擔的責任進行合理界定,同時突出政府的保障職責,保障社會單位和個人依法履行勸阻制止、舉報投訴等方面的職責,形成全社會參與控煙的良好氛圍。

  【關注點4:居住證管理辦法】

  目前在起草力爭年內出臺

  針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居住證問題,市法制辦法制二處處長陳翔表示,居住證是我國整體戶籍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基本功能是對流動人口實際情況進行記載,為城市和社會實行有序管理提供基礎支援,也是當前為解決落戶特定城鎮提供載體,併為我國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打下基礎。

  陳翔介紹説,居住證的主要功能包括資訊掌握、社會控制、決策參考等基本功能和信用憑證、差異化服務等衍生功能,居住證立法要解決的主要是確保居住證的基本功能能夠完整準確地實現。

  據悉,《居住證管理辦法》是今年的計劃完成項目,由市公安局負責起草,目前正處於草案起草階段。該辦法的具體內容將包括居住證的辦理等方面。

  >>相關連結

  今年力爭完成的立法工作項目(12項)

  (一)地方性法規項目(5項)

  1.水土保持條例(草案)

  2.控制吸煙條例(草案)

  3.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草案)

  4.基本住房保障條例(草案)

  5.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草案)

  (二)政府規章項目(7項)

  1.勞動合同若干規定

  2.民用運輸機場管理辦法

  3.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人民政

  治協商會議委員提案辦法(修訂)

  4.居住證管理辦法

  5.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6.城鎮私有房屋翻建擴建規劃管理若干規定(修訂)

  7.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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