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通過改革,使群眾更便捷地享受到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副部長齊驥8日在接受記者專訪時表示,在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方面,近期將著力推進兩項具體工作:一項是在地方實踐的基礎上,對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實行並軌運作;另一項是指導地方有序開展共有産權保障房的探索。
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已全面完成
問:近期公佈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健全符合國情的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如何理解這句話的含義?
答:我們是一個人口大國,對住房有著巨大的需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解決好群眾住有所居問題,必須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所起的決定性作用,激發市場活力,滿足群眾自住性、改善性住房需求;同時,政府必須“補好位”,為那些由於勞動技能不適應、就業不充分、收入低等原因,而面臨住房困難的群眾,提供能夠滿足基本需要的住房保障公共服務。
健全符合國情的住房保障體系是一項十分複雜的任務。當前,我們要把群眾最關心、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作為切入點,加快推進改革。首先要繼續加快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和各類棚戶區改造,解決保障性住房總量不足的問題。同時要通過改革,使群眾更便捷地享受到住房保障制度。
廉租房公租房並軌為群眾提供便利
問: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日前發出通知,決定從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並軌運作。這將給群眾帶來哪些好處呢?
答: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並軌運作,順應群眾意願,符合各地實際,通過並軌運作會給今後住房保障工作帶來積極推動。具體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可以方便群眾申請。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都屬於租賃型住房,但面向的群體不一樣,需要分別申請、分別排隊。並軌運作後,整合兩種保障性住房資源,建立統一的申請受理渠道和程式,能給群眾申請帶來方便,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給群眾提供了更大的選擇餘地。原來的兩類房源合併成公共租賃住房一類房源後,在分配上給了群眾更大的選擇空間和自由度。比方説,申請廉租住房,因就業、孩子就學等需要居住在城西,可廉租住房房源在城東,並軌後,申請城西的公共租賃住房就解決了問題。
三是給在保的住房困難家庭帶來了方便。按照以前保障房管理,對因收入等情況發生變化的群眾,需要退出廉租住房後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這給群眾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並軌運作後,原廉租住房對象即便是收入提高了一些,通過適度調高租金仍可以居住在保障房中,繼續享受保障。
四是優先解決收入較低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並軌運作後,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覆蓋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分配時將按收入從低到高排序,優先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並對他們實行租金減免政策。收入低的家庭,租金減免多一些,收入高的家庭,租金減免少一些。
共有産權保障房有助解決“夾心層”住房困難
問:近期,部分一線城市推出了“自住型商品房”等新型保障房。對於這類地方政府和保障對象共有産權的保障性住房,住房城鄉建設部持何種態度呢?
答:這幾年,隨著城鎮化、工業化的深入發展,不少地方住房供應不能滿足需求、房價上漲壓力較大,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支付能力下降。特別是新就業職工及以外來務工人員為代表的城鎮新移民,即所謂的“夾心層”的住房困難問題逐步變得突出。與最低收入、低收入的住房保障對象相比,“夾心層”群眾多具有較好的勞動技能,有一定的住房支付能力,只是由於工作年限短、積累少,主要表現為階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問題。但是他們渴望擁有自己的住房,實現穩定居住。
為此,一些地方開展了共有産權保障方式的探索。主要做法是,地方政府讓渡部分土地出讓收益,有的還給予適當財政補助、稅費減免,以降低住房的建設成本,然後以低於市場價格配售給符合條件的購房家庭。配售時,在合同中明確共有雙方的産權份額及將來上市交易的條件和增值所得的分配比例。
從一些城市的實踐來看,發展共有住房,在政府的支援下,充分發揮市場作用,能夠調動群眾依靠自己努力改善住房條件的積極性,有利於加快解決群眾住房困難。同時,發展共有産權保障房,符合公平、效率原則,可以避免陷入福利陷阱,有利於保持或激發社會的活力。下一步,我部將指導各地有序開展共有産權保障的探索,完善産權分配和上市交易收益調節機制,切實消除牟利和尋租空間。(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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