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河南省環保廳的消息稱,河南三門峽惠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因氮氧化物超標排放且未能及時整改,遭到該廳按日連續處罰,8萬元罰金瞬間變成160萬元。
據了解,三門峽惠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位於三門峽市陜縣大營鎮辛店村,公司2009年3月停産,在三門峽市和陜縣政府的領導下,2013年5月正式全面大修,2014年4月,由三門峽萬象實業有限公司啟動發電。
2015年2月27日,河南省環境監察總隊執法人員對該公司氮氧化物超標排放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復查時發現,公司1號機組臨時性停産,2號機組正在生産。經陜縣環境監測站現場檢測,正在運作的機組氮氧化物排放濃度382毫克/立方米,是排放標準100毫克/立方米的3.82倍,超標排放氮氧化物的環境違法行為未停止。執法人員當日對其下達了《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
3月19日,河南省環境監察總隊執法人員再次對三門峽惠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復查,發現該公司1號機組、2號機組正在生産。經陜縣環境監測站現場檢測,1號機組外排廢氣中氮氧化物排放濃度352毫克/立方米,是排放標準的3.52倍,2號機組外排廢氣中氮氧化物排放濃度557毫克/立方米,是排放標準的5.57倍。當日,執法人員再度對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其立即停止超標準排放污染物。
河南省環保廳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十七條,“按日連續處罰的計罰日數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送達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復查發現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之日止。再次復查仍拒不改正的,計罰日數累計執行”,第十九條“按日連續處罰每日的罰款數額,為原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罰款數額。按照按日連續處罰規則決定的罰款數額,為原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罰款數額乘以計罰日數”的規定,經研究,我廳決定依法對你單位從2015年2月27日次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期間拒不改正違法排污行為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原處罰決定8萬元,計20日,共計罰款人民幣160萬元。”
據官方發佈的文件,針對河南省環保廳這一處罰決定,三門峽惠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在給環保廳遞交的書面申辯材料中表示,公司目前採用最成熟的低氮燃燒器+SCR脫硝技術方案,1號、2號機組脫硝場地已于5月16日平整完畢,電源、氣源和水源已準備完成,公司將以最快速度完成脫硝改造工程。由於脫硝工程投資較大,企業資金緊張,省環保廳的罰款可能造成改造工程的滯後,為了加速完成脫硝改造工作,懇請省環保廳酌情給予減免。
但惠能公司這一請求遭到了河南省環保廳的拒絕,河南省環保廳的處罰決定認為,上述理由不影響對該公司違法事實的認定和處理。(記者 吳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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