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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公佈消費維權十案例 34萬元賓士被要求加價8萬

2015-03-13 14:46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新網貴陽3月13日(劉鵬)13日,貴州省工商局、省消協聯合發佈2014年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包括汽車經銷商霸道加價提車、購車不成退費難、超市商品低標高售、網購手機不退貨、農戶購買玉米種子發芽少引群體投訴等典型案例進行了剖析和總結,以此給消費者提供借鑒,幫助消費者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1、不法經營者制售假品牌味精案

  2014年1月14日,貴州省工商局經濟檢查總隊接到舉報,稱有人在制售假“雙橋”品牌冒味精。經調查:被舉報人自2013年11月以來,先後購進大包裝味精、品牌味精外包裝箱、包裝袋以及顆粒素、添加劑等材料,自行在貴陽市花溪區一民房內,擅自翻裝假冒味精。現場查獲翻裝“雙橋”味精成品373件、“太太樂”味精成品21件、“豪吉”雞精成品7件,包裝機、打包機各1台,外包裝箱2080個、“雙橋”味精小包裝袋2300個、“雙橋”商標2萬件,總值6萬餘元。工商執法人員將查獲的假冒産品移送公安機關,並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2、汽車銷售公司霸道加價提車案

  黔西南州消費者張先生於2014年9月16日,在當地某汽車銷售公司看中了一台售價為34萬元的賓士轎車,並按經銷商要求交納購車訂金3萬元,于15個工作日交車。但在第二天,張先生就接到經銷商電話,告知他需在已達成的協議的車價基礎上再補交8萬元才能提車,張先生當即拒絕並找到經銷商理論,要求按照協議執行,經銷商對消費者的要求不予理睬,並且對此事一拖再拖。

  經調查,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經銷商要求消費者加價8萬才能提車,對於消費者要求按協議執行的合理訴求,不予理睬,屬霸道行為。根據新《消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最終,雙方達成一致,經銷商退還消費者訂金3萬元,並一次性賠償張先生6000元。

  3、消費者購車不成遭拒退還車輛貸款評審費案

  2014年1月23日,貴州省消費者劉先生到安順市消費協會投訴稱,他在貴陽市某4S店貸款購買一台寶馬轎車,在交納首付車款10.8萬元和車輛貸款評審費7560元後,在約定時間到店提車時,4S店卻以貸款沒到位為由推遲交車時間,劉先生於是要求退車。在退還首付車款後,4S店卻以各種理由拒絕退還收取的貸款評審費。接到投訴後,省消協立即開展調查發現,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屬實。在消協調解下,4S店全額退還了收取的汽車貸款評審費。

  依據新《消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4、超市商品低標價高售構成欺詐案

  2014年6月17日,道真自治縣消費者聶先生在當地超市購買了一盒標價為109元的巧克力,結賬後發現所購巧克力價格變成了119元,實際比標價多收10元。消費者于當日投訴到道真縣消協,經縣消協調查,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屬實,超市這種實際收款價格與標價不符的行為構成了欺詐,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據新《消法》有關規定,在消協調解下,最終超市以500元的最低賠償金額賠償消費者。

  5、消費者網購手機難退貨案

  2014年12月26日,黔南州貴定縣消費者王女士到縣消協投訴,她于2014年12月22日在網上某數位店舖購買了一款價格2010元的手機,收貨後發現手機做工粗糙。她立即聯繫網店要求退貨,網店賣家認為是王女士自己在網上仔細看過手機宣傳圖片購買的,且自己賣的絕對是正品手機,故不接受退貨,此後就不再搭理她。接到王女士投訴後,貴定縣消協立即聯繫網店,明確告知商家,王女士購買的手機不屬於不宜退貨的商品,按照新《消法》有關規定,消費者網購商品在收貨7日內,無論商品品質是否存在問題,均可以要求退貨。最終,該網店為王女士做了退貨處理。

  根據新《消法》第二十五條賦予了消費者“7日內無理由退貨”的權利,對於適用該條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無論商品品質是否存在問題,均可以在收到貨品7日內無理由退貨。

  6、消費者索要發票遭推脫案

  2014年3月11日,北京市消費者魏女士到貴陽市出差,到花溪某酒店住宿,在她結賬離店索取住宿發票時,酒店解釋因列印發票的電腦有故障,請魏女生留下聯繫地址,稱電腦修好後就給她郵寄過去。但回到北京多日,魏女士都沒有收到發票,她多次電話催促酒店,但都未得到解決。

  魏女士于3月21日投訴至花溪區工商局。經調查,確定反映情況屬實,迅速與酒店負責人取得聯繫,指出其不開具發票已違反法律有關規定,酒店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在執法人員的督促下,酒店開具了發票並郵寄給魏女士。

  根據新《消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7、美發店致傷鬧糾紛案

  2014年5月11日,黔東南州岑鞏縣消費者楊女士到縣城某髮廊美發。兩天后,楊女士的頭髮就開始出現脫落。為此,楊女士多次找到髮廊老闆要求賠償,然而商家拒絕賠償。之後岑鞏縣消費者協會接到投訴後,經調查,投訴情況屬實,立即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商家解釋在給楊小姐燙髮染發前,曾詢問了解到楊女士以前做過幾次燙髮和染發,因此沒有對其做皮膚測試和過敏測試,認為大面積脫髮是因其個人身體原因造成,所以拒絕賠償。

  消協工作人員指出,燙髮使用的藥水明確標明在染發前要做過敏測試和皮膚測試,正是由於商家圖省事,不按照産品的標識做相應測試,導致楊女士頭髮脫落,商家對此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在消協的調解下,髮廊一次性賠償了楊女士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及精神損失費等費用15000元。

  8、農戶購買玉米種子發芽少引群體投訴案

  2014年4月9日,畢節市七星關區朱昌鎮陳某、楊某等20戶農戶在農資經營戶劉某處,以每包38元的價格購買了玉米種子,播種後發現種子出芽率不到40%,且未出芽的種子已經開始霉爛。事後,經營戶劉某以及種子經銷商決定免費給每戶農戶重新提供一包玉米種子,但對農戶提出的補償及誤工費等相關損失不予接受。

  雙方多次協商未果,農戶們集體到朱昌工商分局投訴,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投訴後,工商執法人員立即對未出芽的種子進行取樣查看,確認農戶反映的情況屬實。經查,經營戶劉某以及種子經銷商主體資格合法,所銷售的種子均有備案,同時雙方對涉案種子出芽率低的事實無爭議,主要分歧在於種子出芽率低造成農戶損失金額。工商執法人員依據新《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有關規定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協定,經營戶劉某、種子經銷商共同賠償20戶農戶新玉米種子115包和誤工費13570元。

  9、消費者購床墊品質不過關獲3倍賠償案

  2014年8月7日,消費者劉女士到觀山湖區工商局世紀城分局投訴,反映其在居然之家某經銷商購買一個價格為4000元的品牌全棕床墊。在床墊使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裏,發現從新買的全棕床墊裏爬出小蟲子,劉女士多次與商家協商無果。接到投訴後,經世紀城工商分局工商執法人員調查,劉女士反映情況屬實,最終在工商執法人員的調解下,商家退還劉女士購買床墊款4000元,並賠償3倍貨款12000元。

  依據新《消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之規定。

  10、液化氣公司銷售的液化石油氣品質不合格案

  2014年6月16日,畢節市工商局執法人員對畢節某液化氣公司銷售的液化石油氣進行了檢查,同時抽樣送貴州省産品品質監督檢驗院檢驗,結果顯示:該公司銷售的液化石油氣為嚴重不合格産品。經查,該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在四川某能源科技公司購買了總價120099元的液化石油氣18.62噸,灌裝後在市場進行銷售。根據相關規定,責令該公司停止銷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氣行為,同時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2.1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完)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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