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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開發商售小區地上車位引紛爭

2014-09-15 10:38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本報記者申東

  原本屬於業主共有的小區地上車位,卻被開發商當作發財的商機,一個車位賣16萬元。業主不肯就範,小區物業就將沒有車位的車輛擋在小區大門外。為此,業主與開發商、物業矛盾糾紛持續了長達1年之久。

  今年8月27日,矛盾再次升級。9月2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信訪督辦局組織銀川市規劃、物價、住房保障等部門,與開發商、物業公司等單位負責人及業主代表召開了協調會。

  無車位車輛被拒小區門外

  一直租用小區地上車位的銀川市森林半島小區居民李先生,8月25日突然接到小區物業的通知:25日起臨時車輛請勿進入小區,購買車位未辦理授權請儘快辦理。就在李先生狐疑到底買不買車位時,25日當天晚上,小區200多名業主圍住小區保安人員質問,不少私家車進入小區時遭拒,車主乾脆將車堵在出入口,小區進出交通徹底癱瘓,民警趕到現場也未能緩解問題。

  這不是森林半島小區業主與物業就車位問題第一次發生衝突。2013年11月,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單方面向所有業主通知:停止續辦業主車輛門禁卡,沒有買車位的業主的車一律不得進入小區。該通知引起廣大業主強烈不滿,業主車輛擁堵小區門口,小區外行道路癱瘓嚴重。銀川市北京中路街道辦事處出面調解,業主代表提出:請開發商出示可以出售車位的合法文件,同時儘快成立業委會,在業委會未成立之前保持原狀。

  據了解,森林半島小區有地上、地下車位共1746個,其中地上197個。2013年9月,開發商開始正式向業主出售車位:地面車位每個16萬元,地下車位每個25萬元,架空層車位每個30萬元。從8月25日起,森林半島業主們正積極籌劃成立業主委員會,以期維護業主權益,一些業主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稱:“小區地面的使用權應該歸我們全體業主所有,現在以高價賣給我們,合理嗎?”

  開發商出售地上車位無法可依

  地上車位到底歸誰所有?開發商有沒有處置權?對此,銀川市規劃局的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所有項目都要配置停車位。2008年,銀川市規劃局為森林半島小區配置機動車停車位。地上車位作為臨時車位,可以提供給業主使用。

  既然森林半島地上車位屬於臨時車位,那麼業主為何不能停車呢?據小區業主反映,森林半島小區的開發商拉普斯置業有限公司2013年時就出售過森林半島小區地上停車位,當時接到居民投訴後,執法人員曾現場查看,拉普斯置業有限公司出示了金鳳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森林半島小區一位業主因地上架空停車位使用權歸屬問題敗訴。業主敗訴似乎給了開發商出售地上車位的理由。但記者從銀川市住房保障局了解到,該局也沒有給森林半島小區停車位辦理任何手續及證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地上車位作為臨時車位,應提供給業主使用。

  9月2日,在銀川市信訪督辦局組織的協調會上,銀川市住房保障局、物價局、規劃局等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和律師代表明確表示,小區內地上建築物如車庫、自行車棚、管理用房、道路等都屬於公共建築,都是在商品房的成本裏核算的,原則上不允許出售。

  協調會上,銀川市信訪督辦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開發商出售地上車位,這在銀川市屬唯一個案,處理好此案,對小區車位管理具有指導意義。

  寧夏律師刑雪麗説,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所以地上車位的所有權屬於全體業主,開發商無權對地上車位進行出租出售或其他。

  小區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之前,房地産商需要先與物業建立臨時管理公約,以確保物業公司能夠履行應盡義務,不能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物業公司在沒有全體業主的委託下,不得阻止全體業主使用公共車位。同時,《銀川市物業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明確,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在該小區業主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8條上,記者看到共有權益的約定中也有同樣的條款。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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