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調整合理·銜接有效·導向積極——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企業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
新華社北京2月22日電 題:調整合理·銜接有效·導向積極——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企業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
新華社記者鬱瓊源 劉紅霞
“贊成企業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這是一個積極的法律安排”“修改恰逢其時”……22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分組審議了企業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草案給予充分肯定,並對相關工作提出進一步完善意見和建議。這是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2008年正式施行以來迎來的首次修正。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修正案草案則明確,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鄧力平委員説,對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進行修改,雖然只有一句話,但表明稅制設置與政策應用具有強烈的調控和導向職能。“對企業公益性捐贈支出的遞延扣除,既具有很強的社會效應,同時在當前經濟情況下有減稅降負的作用,給予企業必要的稅收籌劃空間,恰逢其時。”
廖曉軍委員説,我國現行所得稅法將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比例規定不超過企業利潤總額的12%,這個比例還是比較高的。修正案草案有關結轉三年的規定也是合適的,體現了制定慈善法過程中各方面的共識,也有利於企業根據自身經營情況進行慈善捐贈並依法獲得稅前扣除。
龐麗娟委員認為,草案非常有意義,有強烈且積極的社會價值導向作用。“這不僅有利於進一步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有利於和慈善法的銜接,而且有利於進一步鼓勵和促進企業捐贈和慈善的積極性,更多地調動相關方面的力量,更好地促進社會事業的發展,對脫貧攻堅、中西部區域發展等,都是非常有利的。”她説。
馮淑萍委員説,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利潤總額的一定比例在稅前扣除,這符合國際慣例。“鼓勵捐贈,這是一個積極的法律安排。”
李連寧委員則建議,慈善法通過後不到一年就出臺了稅收優惠的配套法律的修正案,這個做法值得充分肯定,也值得其他相關法律之間的銜接所借鑒,要逐步形成法律之間銜接配套、及時修改完善相關法律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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