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裘立華)浙江省溫州市,一男子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非法集資2億余元,並由堂弟幫其操作集資款項往來,親弟幫助其藏匿資産。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檢察院28日分別以涉嫌集資詐騙罪、洗錢罪將兄弟三人訴至溫州市中級法院。
犯罪嫌疑人李志靜和弟弟李志孝、堂弟李劍,均係溫州市鹿城區人。
溫州市檢察院指控,2007年底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李志靜以投資礦山、酒店等名義,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社會公眾及親朋好友60余人非法集資達2.1億元,集資所得除歸還本息6847.05萬元外,大部分資金高息轉借給他人,小部分資金用於投資雲南香格里拉康特鉬礦業有限公司和溫州市風生經貿有限公司,還有部分資金揮霍于購買房産、豪車、名錶等個人消費。
2008年下半年起,被告人李劍在明知李志靜非法集資的情況下,使用以自己名字辦理和李志靜交給其的十余張銀行卡賬戶,為李志靜非法集資行為的資金往來提供便利,共同參與了李志靜非法集資的行為。
2011年下半年,由於資金鏈出現緊張,李志靜與李志孝商量以虛假手段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權。2011年11月24日至29日期間,李志孝在明知李志靜係用非法集資所得的資金購買了雲南香格里拉康特鉬礦業有限公司股權的情況下,未實際出資,先後將960萬元所謂的轉讓費匯到雲南香格里拉康特鉬礦業有限公司的賬戶,協助將李志靜所持有的雲南香格里拉康特鉬礦業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到自己的名下。至案發時,尚有14234.95萬元集資款未歸還。
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為,被告人李志靜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劍協助被告人李志靜實施集資詐騙行為,應當以集資詐騙罪(從犯)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志孝明知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協助資金轉移,應當以洗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分別對三人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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