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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鐵大面積延誤或收回經營權

2014-05-14 10:24 來源:南方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列車因故延誤8分鐘以上須向主管部門報告。地鐵營運者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列車大面積長時間延誤,不及時根據客流需求配備足夠列車,或被收回經營權。”隨著深圳地鐵網路基本成型,地鐵延誤、故障和部分線路運力不足等事件頻發,而現有法規已無法解決問題。昨日起,新修訂的《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在市法制辦官方網站上公開徵求市民意見,市民可于6月15日前反饋。

  ●南方日報記者 張瑋

  服務不到位將被處罰

  深圳市交委表示,為應對地鐵一期工程開通管理需要,2004年深圳曾出臺《深圳市地鐵運營管理暫行辦法》。但由於當時運營企業單一、投資來源單一、運營線路單一,而目前全市地鐵運營企業不僅有國有的地鐵集團公司,還有港資獨資運營的4號線,運營線路也擴充到5條線,總里程178公里,日均客流量已經上升至250萬人以上。同時,三期約170公里的線路正在組織建設,未來3至5年內將有更多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投入運營,運營情況將更加複雜,有必要進行重新修改。

  “十年前的立法,大家對地鐵這一新生事物認識不夠深入,加上國有企業政企一家的大背景,所以內容偏重於地鐵設施保護、運營秩序維護等,對公眾利益的保護較為薄弱。”市交委稱,此次辦法特別對影響地鐵安全的不當行為、地鐵企業安全失職、服務不到位、管理混亂造成侵害公眾利益的行為按性質嚴重程度設置了處罰條款。

  市交委透露,未來深圳可能出現輕軌、單軌、磁懸浮等新軌道交通方式,不再僅僅只有地鐵這一種形式。同時直接界定城市軌道交通行業為社會公用事業,實行特許經營,並將市場化發展方向法定化。

  重點向地鐵延誤開刀

  地鐵延誤是市民目前最為詬病的狀況之一。“辦法”規定,列車因故延誤5分鐘以上或需要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的,運營單位應及時告知公眾延誤或調整的情況及原因。因故延誤或可預見延誤8分鐘以上的,則要向主管部門報告。

  而運營單位如有“未經市政府同意,以轉讓、出租、質押等方式處分特許經營權的;未達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標準的;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的;配備的運營及服務設施不符要求,造成安全可靠性及服務品質有重大不良後果的;擅自停業、歇業或部分站段未經主管部門批准長時間停運,或者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列車大面積長時間延誤,嚴重損害公眾利益;不及時根據客流需求配備足夠列車,造成供需不匹配後果嚴重”等情形之一的,均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200萬元罰款,逾期未改正還將被收回經營權。

  此外,“辦法”還要求運營單位每年自行開展運營安全系統評估,每5年則委託獨立的、具有相關資質或經驗的專業機構組織開展評估,對運營安全及服務提出改善意見,並將評估報告及改進計劃一併報主管部門備案。“運營單位安全管理混亂,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頻發其他事故及故障,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且無法證明達到安全生産條件的,主管部門也可臨時要求其委託專業機構開展運營安全評估。”

  客流量激增時將限客

  因節假日、大型群眾活動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主管部門可制定臨時性服務標準和要求,要求經營單位執行。當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並可能危及運營安全時,則要求採取限制客流量等臨時措施。

  “拒不執行主管部門制定的臨時運營服務標準,或對節假日等突發大客流應對不及時,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後果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至10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營運單位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將被並處以3萬元罰款。突發事故發生後,不按規定啟動應急預案或處置不當,造成事故危害擴大的,將被處以10萬元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辦法”還對現實中出現的一些情況予以新增規定。比如,規定精神病患者、學齡前兒童、醉酒者或其他神志不清、無個人獨立行為能力者等特殊乘客,應由其監護人或者健康成年人陪同乘坐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權拒絕其單獨進站乘車。

  在車站或者列車內滋事鬥毆、酒後鬧事、猥褻他人或者其他嚴重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將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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