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第二人民法院東鳳法庭審理了一起因網銀賬戶被盜而引發的儲戶與銀行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件。馮女士開通網銀業務,存放在銀行卡內的5000元被他人轉走,經與銀行交涉未果,遂起訴銀行,要求銀行承擔責任。近日,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駁回了馮女士的訴訟請求。
動態密碼正確
網銀存款被“吸光”
馮女士于2012年5月21日在某銀行支行開立銀行卡,並開通網上銀行,驗證類型為短信動態密碼。2013年9月13日晚上8時許,馮女士在電器商場購買電器時發現存放于銀行卡的款項被人在異地轉走5000元,交易在馮女士開設的網上銀行進行,通過登錄賬戶、輸入正確的動態密碼完成。
隨後,馮女士打電話至某國有銀行服務電話進行諮詢確認卡內金額確實被人轉走,但她稱自己及家人未進行網銀操作。馮女士認為,款項存放銀行,事實上構成儲蓄合同,銀行沒有盡到保障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應當承擔全部責任,請求法院判令銀行賠償損失5000元,並按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支付利息。
銀行方面則稱按馮女士發出的指令進行的交易,符合雙方合同約定,故銀行已對馮女士的銀行存款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銀行無須對馮女士的銀行存款被轉移負擔義務。
網銀操作當留心
公共場合勿使用
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為,原告馮女士在被告銀行開立銀行卡存款賬戶,雙方之間成立儲蓄存款合同關係,而ATM機、網上銀行作為銀行櫃檯交易的延伸,應視為銀行本身行為。網上銀行交易過程中儲戶只有輸入正確登錄戶名、登錄密碼才能進行交易,登錄戶名、登錄密碼等由儲戶自行設置並掌握,故妥善保管登錄戶名及登錄密碼的義務在於儲戶本身。
本案中,馮女士所持銀行卡進行的2筆交易通過登錄網上銀行,並輸入正確動態密碼完成,銀行發出的動態密碼是發送至馮女士指定接收手機號碼。因此,即使馮女士的銀行存款確實被犯罪嫌疑人所盜取或詐騙,但因銀行不存在過錯,其無須負擔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法院遂駁回了原告馮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該案判決經宣判送達後,雙方當事每人平均未上訴,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儲戶不應隨便瀏覽或登錄流氓網站或非法網站以避免電腦被犯罪分子通過木馬程式控制,更不能在非固定場所或電腦上進行網銀操作等,不要輕易相信網站宣傳的第三方支付無風險等所謂承諾,不要打開來歷不明的郵件,儘量避免在網吧等公共場所使用網銀業務,以防木馬病毒竊取賬號密碼,儲戶應對登錄密碼進行不定期更新,並儘量使用USB網銀介質進行轉賬、消費操作,這樣才能將網上銀行交易産生的風險降至最小。 記者張翔宇 通訊員李世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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