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推進營改增試點,應繼續推動制度創新,既要設計稅制“搭好框架”,又要做到設置稅率“細處著眼”。要在總結現行營改增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全面了解和掌握未來涉改行業情況,提高和增強稅收徵管能力
經過兩年試點,營改增的成效被社會廣泛認可。未來,全面深化的營改增將進入“深水區”,能不能一如既往釋放改革紅利,“撬動”財稅體制改革,還應繼續推動制度創新,既要設計稅制“搭好框架”,又要做到設置稅率“細處著眼”,還需提高徵管水準、加快立法進程,保障改革順利推進。
對於營改增來説,科學的“頂層設計”需要創新設計增值稅稅制。稅制設計核心在於稅基的確定,而稅基基於不同的産業存在不同的難點。稅基就是增值額,理論上來講容易確認,但涉及具體行業後問題就變得十分複雜。對於服務業,針對勞務的增值部分在確定和抵扣的認定上較難;對於金融行業,從事存貸款業務,其增值額是利差,但服務對像是存款人和貸款人,無法針對利差徵收增值稅並給服務對象開出增值稅發票。
難題客觀存在。如何突破,推動試點順利進行?從大的改革思路上來説,稅基易明確的建築業、電信業和旅遊業等,可實行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而餐飲、娛樂等生活服務業和金融保險業,可採用簡易徵收方式。
從每個行業的特點來説,稅制需要有針對性地作出調整。對於新建不動産銷售、商業用不動産的租賃和再次銷售,按照一般增值稅制度和標準稅率進行徵收;但居住用不動産的租賃和再次銷售,可給予免稅。
營改增試點的進一步推進,還需要考慮稅率減並問題。營改增過程中,除了原有的17%和13%兩檔稅率,根據試點行業的實際承受能力增設了11%和6%兩檔稅率。但是稅率檔次越多,意味著不同行業稅負水準不同,會導致高徵低扣或低徵高扣等不公平出現,妨礙産業結構的合理化和調整升級。從國際經驗看,目前實施現代型增值稅制度的澳大利亞和紐西蘭等國家,採用的都是單一稅率,在其增值稅制度統一實施和運作後,並沒有出現行業間的稅負差別過大的問題,反而較充分地體現了稅收公平。未來需要考慮儘早解決增值稅多檔稅率的減並問題,否則稅率統一問題久拖不決,將成為營改增“後遺症”。
營改增進一步推進,面臨徵管機構的分工和徵管方式的變化調整。首先,營業稅原是地方系統徵管,而增值稅是國稅系統徵管,營改增打破了國稅和地稅之間原有的分工。地稅系統承擔的徵管工作移交給國稅系統的過程,會引發諸多的不確定性和徵管風險。其次,對生活服務業、金融保險業徵收增值稅,增值額確定和抵扣的確認難度遠遠超出製造業,需要更多複雜的資訊,徵管方式面臨新挑戰。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完善國稅、地稅徵管體制。完善徵管體制機制,將為營改增的順利推進提供順暢渠道和配套技術。
營改增進一步推進,則需要加快增值稅立法。增值稅立法改革時機較為成熟,在“十一五”時期,增值稅作為稅收立法改革的一項計劃由人大確立,但因要推進營改增,實現稅制轉換等原因導致增值稅立法被擱置。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給增值稅立法帶來新的改革時機。增值稅是我國的第一大稅種,加快立法將使徵收過程有法可依,有助於減並稅率、穩定宏觀稅負。
需要注意的是,營改增全面實施後,將造成地方主體稅種營業稅的流失。因此,改革的順利推進還需要進一步理順中央與地方分配關係,通過財政體制改革的通盤方案來重構地方稅體系。
總之,營改增是當前稅制改革的重頭戲,應在總結現行營改增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全面了解和掌握未來涉改行業情況,系統設計相對統一公正的增值稅制度,提高和增強徵管能力。
[責任編輯: 林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