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多家網路視頻企業發起“中國網路視頻反盜版聯合行動”,聯合起訴百度、快播等網路視頻盜版和盜鏈行為。網路版權再次被熱議。網路飛速發展的這十年,網路版權保護卻成為難以攻陷的老大難,屢屢引起紛爭。在國外,打擊網路版權雖然艱辛,但卻有看得見的成效。反觀我國,問題到底出在哪?本報特邀華南理工大學專門研究網路智慧財産權問題的法學院副教授謝惠加分析以上問題。
看電子書、下載歌曲、電影、看視頻直播,都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版權問題。尤其是移動網際網路發展勢頭甚有超越傳統網際網路之勢,盜鏈、複製遠比以往來得容易。音樂作品、文學作品、影視作品在網路之中可以説是在夾縫中生存。自2005年以來,中國著作權爭議呈現幾何級增長,其中著作權爭議所佔比例最大,網路視頻網站的侵權案件呈井噴之勢,其爭議內容多圍繞著時下熱播或流行的電影、電視和音樂作品。由於移動網際網路和網際網路電視的蓬勃發展,新技術、新産品出現使盜版更加猖獗。無論是網頁、客戶端、移動APP均涉嫌盜鏈第三方視頻網站內容,目前這種盜鏈行為已經形成驚人規模,並且形成龐大的利益鏈條。
避風港原則成為侵權擋箭牌
我國網民習慣吃“免費午餐”也無形中助長了盜版瘋長。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謝惠加説:“我國公眾的保護意識不是很強。我國網民習慣了用免費的東西,一旦不得不付費,網民就會有反彈。只要網民有需求,這些侵權的網站還是會出現的。而且從資訊傳播的角度來講,我國的公眾對於文化也確實有需求。正版的影視作品、音樂、文學一旦定價太高,也會影響公眾對知識的獲取。”另外,網路版權人維權意識薄弱顯然也縱容了網路侵權行為。當出現侵權情況,作品在網上傳播的時候,不但不認為是對自己權益的侵害,反倒是認為是對作品的宣傳。而且,侵權內容提供商常常運用《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則”、“避風港原則”來為侵權行為作規避,導致大量的侵權行為最終無法維權。
立法在進步,執法需加強
在立法方面,網路著作權的立法對網路知識文化的發展具有激勵、推動作用。而實際上,我國並不缺乏網路版權的立法。謝惠加認為,國外在網路版權保護上的確比我國做得更加到位,但國內外的差距並不在於立法,而是在於執法,而且細節和可操作性還需要加強。
的確,我國在立法上並不落後。我國不但加入了《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這兩個國際條約,2005年還制定了《網際網路著作權保護辦法》,2006年又出臺《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來專門保護資訊網路傳播權。“我國對於網路版權的保護層次應該是和我國經濟、社會現實是相適應的,立法應該説跟國際是基本上接軌的,甚至可能力度比國外還要強,但由於我們這種的版權保護制度並不是一種自發的、自生型的制度,而是外來的舶來品,是出現問題之後才逐漸催生的,所以在操作性上有待改進。”謝惠加説。
立法的口號喊得很好聽,但現實幾乎做不到那麼好的保護。普遍存在的情形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成本低、手法成本高”。
首先,網路的傳輸因為綜合性和跨地域性、侵權的隱蔽性、網路資訊轉瞬即逝等特點,導致了確認著作權侵權行為的類型、侵權行為的地點,以及對侵權行為進行制裁等一系列法律動作在操作上都十分困難。
其次,被侵權方必須要承擔巨大的舉證責任。由於智慧財産權的特殊性,被侵權方在相關案件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智慧財産權案件對於舉證責任、司法程式都有非常嚴格的規定,以作家的著作權被大型網站侵犯為例,作家要獨自承擔舉證責任,以撼動大型的網路公司,而且我國並不存在強大的版權代理商制度,被侵權方必須要付出高昂的時間與成本。
我國現行的法律對侵權賠償標準過低,讓被侵權人缺乏以法律手段維權的動力。謝惠加指出:“國內智慧財産權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侵權案件發生後,諸多的原因導致被侵權人提起訴訟的情況並不多,難以推動維權的發展。如何讓侵權人得到應有的懲罰,重點是如何對這些網站起到真正有效的打擊,需要一些執法方面的努力。”
用版權産業制推動版權保護
11月底,騰訊視頻斥資2.5億元人民幣購買了綜藝節目《中國好聲音》第三季的網路獨播權。隨著近年來,網路視頻網站版權交易越來越多,我國的網路版權現狀其實也有了不少以往沒有的規範,這不得不説是一個很好的信號。在美國,版權産業早已超過汽車産業的産值,成為國家的支柱産業。版權産業所具有的巨大經濟能量和對知識創新的有力支撐,使得網路版權保護已成為迫在眉睫的問題。
從我國目前現狀來看,要解決好混亂的網路版權問題,首先要求網民、網站、版權人都有相應的版權保護意識。針對網路版權個人維權難的現狀,被侵權人要善於形成維權聯盟,以保護個人版權利益。其次,政府要依靠強有力的立法手段,提高對侵權行為的震懾力,讓侵權成本提高。只有從普法、執法兩方面下手,才能推動我國網路版權的保護進程,讓網路版權保護跟得上網路環境的發展。
知多D
合理使用原則——著作權法當中的一項極其重要的制度。它的作用主要在於對絕對著作權的相對限制。它關注的是法律許可範圍中的個人使用以及公開的非營利性質的使用。
避風港原則——網路服務提供者在特定條件下不承擔責任的條款。《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3 條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或應知所連結的作品、錄音錄影製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反之,則可以豁免,是我國立法裏一項可運用的“避風港原則”。
經典網路侵權案例
2011年3月15日,賈平凹、韓寒、慕容雪村、劉心武等50位作家在消費者權益保障日公開發佈《中國作家聲討百度書》,控訴百度文庫的侵權行徑,指責百度文庫以“免費分享”為藉口,侵犯作家權益。
2007年,中凱影視公司在經授權取得了電影《殺破狼》在中國內地5年網路獨播權,但網站POCO專門為用戶提供連結,只需要使用該網站提供的專用P2P軟體,便可以下載影片。中凱公司遂向法院提出侵權訴訟。其後,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萬元。
國外網路版權保護:
立法、執法、普法三管齊下
美國——強有力的打擊盜版決心
2011年,美國國會眾議院提出的《禁止網路盜版法案》規定,一旦發現網路提供商提供侵權的內容,就立即封鎖提供內容的網站。雖然這一力度猛烈的法案最終因遭反對而胎死腹中,但美國國會保護版權的決心是顯而易見的。另外,美國第一大視頻網站YouTube和多個唱片公司、電影公司達成了內容授權及保護協議。根據《1998年數字千年版權法》規定:未經允許在網上下載音樂、電影、遊戲、軟體等為非法;如粘貼或下載受保護的資料,都要付費。
韓國——普及公共意識
韓國成立了版權資訊中心,該中心會針對網際網路上作品類型的不同,有不同類型的檢控小組,主要負責保護音像製品、圖書、動漫等作品的版權,並通過實施著作權教育,提升社會公眾著作權意識;引導權利人正確行使著作權等等。
俄羅斯——震懾力十足的立法
2013年8月,俄羅斯《反盜版法》正式實施。電影、電視劇的著作權人一旦發現自己的作品在網路中出現盜版,可以提起訴訟,法庭可以在未判決前封鎖網站或是將網站暫時由相關託管機構進行管理。而各地方法院則主要負責著作權人的投訴和對網路服務提供商的處罰,一旦侵權行為被確定,網路服務提供商有3天的時間來刪除侵權內容,若未按照法庭要求及時刪除,法庭可對網路服務提供商作出長達15天封鎖網站的禁令,震懾力十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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