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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丹姓名權糾紛案一審開庭 喬丹意為"南方之草木"?

2013-04-28 09:18 來源:解放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經過一年的等待,美國籃球巨星喬丹起訴“喬丹體育”姓名糾紛案昨天在上海二中院開庭,喬丹要求被告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仞貿易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其姓名權的行為、賠償合理費用100多萬元及精神損害賠償金人民幣5000萬零1元。雙方雖表現出調解意願,但圍繞“喬丹”二字的去留分歧仍巨大。

  去年年初,在“喬丹體育”上市前夕,飛人喬丹一紙訴狀令其上市止步。去年3月5日,上海二中院受理了此案。

  此案吸引了很多智慧財産權領域的學者、律師、大學生以及媒體,昨天上午9時30分,法庭已座無虛席。庭審伊始,喬丹的律師就開宗明義,“訴訟既為保護原告姓名權,也為保護中國消費者不被誤導”,喬丹體育未經授權使用他的中文名字、球衣號碼23號、“甚至試圖用他孩子的名字從事經營活動,這樣的攀附行為是對喬丹姓名權的侵犯”。喬丹在訴訟請求中要求,喬丹體育應立即停止濫用其姓名的行為,並讓中國消費者了解他跟喬丹體育沒有任何關係。喬丹體育則矢口否認自己侵權,“我們的品牌‘喬丹’的意思是‘南方之草木’”,令人忍俊不禁。而另一被告百仞公司則表示自己成為被告實在太冤,“我們是從正規渠道進的貨”。

  雙方唇槍舌劍,庭審圍繞六大爭議焦點展開。由於問題繁多,法庭安排了兩輪辯論,雙方都引經據典對對方的意見予以批駁,以力證己方觀點的正確性。

  庭審結束後,記者向原告代理律師提問,他以“團隊有規定不得接受採訪”婉拒,被告喬丹體育的律師同樣不願回答問題。庭審進入尾聲,法官詢問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雙方的回答針鋒相對。喬丹方面説,只要被告不再使用“喬丹”二字,其他的都可以商量。喬丹體育雖也同意調解,但拒絕原告提出的條件,“喬丹這個牌子我們還會繼續用”。法庭未當庭宣判。

  爭議焦點

  ■喬丹的姓名權是否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

  被告:我國《民法通則》對姓名權的保護適用於在中國領域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而喬丹是美國公民,且從未在中國居住過,不是中國領域內的外國人,其援引《民法通則》的規定在中國境內主張姓名權于法不符,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原告:《民法通則》于1986年公佈,當時沒有多少外國人來中國或者與中國發生關係,但是如今隨著通訊手段的發達,大洋彼岸的人也會與中國發生關係。而且,我國的《侵權責任法》並未限定被保護人的國籍範圍。

  ■喬丹是否與邁克爾·喬丹構成對應關係

  被告:叫喬丹的很多,中外都有。中文“喬丹”與Michael Jordan(邁克爾·喬丹)之間沒有唯一對應關係,光是在中國公安機關的戶籍登記中就有4600多名中國公民叫 “喬丹”,“喬丹”並不專屬於Michael Jordan。

  原告:提到林肯、普京、丘吉爾,你浮現出來的是誰?毋庸置疑,就是這些歐美政要。我們也注意到某法院的一個案例,某企業使用“克林頓”品牌,法院認定企業侵犯了美國前總統克林頓的姓名權。從1984年開始,國內媒體就對喬丹進行報道,喬丹在中國知名度極高。一份調查報告顯示,85%的受訪者對“喬丹”的第一反應就是美國著名籃球運動員。中國叫姚明、李寧也很多,但不能據此認為,體育明星姚明和李寧的姓名權不應受保護。

  ■合法商標“喬丹體育”能否作為不侵權依據

  被告:“喬丹”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核通過予以註冊,我們是在合法的框架內使用。《商標法》和《侵權責任法》的位階是平等的,難道能用《侵權責任法》來壓倒《商標法》,打斷一個已經存在十多年的穩定法律關係?

  原告:姓名權是基本人權之一,考慮問題時要予以優先考慮。原告從1984年開始在中國有知名度,被告使用“喬丹”是在1999年以後,這時喬丹在中國已經家喻戶曉。從誠實信用原則來説,喬丹的聲譽是喬丹通過勤奮努力在球場上打拼而來的,但被告喬丹體育使用這一品牌並採用多種“攀附”行為,唯恐令人不和喬丹本人産生聯繫。

  ■喬丹訴“喬丹體育”是否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被告:喬丹體育商標註冊已經10多年,邁克爾·喬丹提起訴訟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

  原告:訴訟時效應該從知道權利被侵害時算起。喬丹先生本人是去年起訴前才知道自己“被代言”,並不過時。而且,國內法學界的共識是,姓名權受侵害,並不受時效限制。 (記者 陳瓊珂)

[責任編輯: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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