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賺錢,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在后座載人或托運超大、超寬物品;堵車時,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在機動車之間迅速穿行;雖然有明確禁行標誌,在城市快速路、高架橋及隧道等地,電動自行車及自行車駕駛人的身影時時可見……對這些危害道路安全的行為,新修改的《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辦法》予以禁止,並明確了法律責任。
“2011年,我國對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了修改,完善了酒駕醉駕及涉牌涉證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同時,近年來,湖北省的道路交通狀況發生了較大變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執法過程中出現了一些突出問題,非機動車違法行駛等就是其中之一,亟待通過立法予以規制。”湖北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少衡介紹説。
據了解,非機動車違法行駛已成為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主要誘因。2012年,僅湖北省武漢市發生涉及電動自行車引發的交通事故就達1651起,佔全市交通事故總數的58.8%。
對此,新修改的湖北省實施道交法辦法明確規定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以下10種行為的將被處以警告或50元罰款:未依法登記即上路行駛的;非下肢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進入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的;不按交通信號規定通行的;違反規定載人載物的;在機動車之間穿行的;醉酒駕駛的;牽引、攀扶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的;自行車或人力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擅自改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結構、主要技術參數和性能的。
新修改的辦法還對行人扒車、拋物擊車、在機動車道內兜售商品、散發廣告的行為予以禁止,違法者將被處以警告或50元罰款;乘車人向車外拋撒物品,也將面臨警告或50元罰款。
隨著城市車輛幾何級數激增,停車泊位也成為稀缺資源。為緩解停車難,政府會選擇適當路段在路邊劃定停車泊位。
對此,新修改的辦法規定,機動車停車位不足的城市街區,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道路主管部門可以在道路上施劃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泊位;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佔用、撤除道路停車泊位。
“停車泊位是緩解停車難的有效辦法,但現實中擅自設置、佔用、撤除道路停車泊位的事件時有發生,影響了交通安全。”孫少衡介紹説,這次修改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新修改的辦法規定,擅自設置、佔用、撤除道路停車泊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強制執行,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有關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於可能危害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也可以代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孫少衡説。(見習記者劉志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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