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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豬肉”是如何流向百姓餐桌的

2014-03-19 14:07 來源:中國青年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明明是沒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生豬,按規定不能進入屠宰場屠宰,然而,深圳的兩名豬販子卻把直接買來蓋好公章的空白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填好後,將在惠州收購的60頭生豬送到深圳南山區屠宰場宰殺。經抽樣檢測,被抽檢的6頭生豬豬尿液均檢出超標鹽酸克倫特羅(俗名瘦肉精)。2014年1月,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提起公訴,兩名豬販子均被判處10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1萬元人民幣。

  據介紹,深圳市檢察機關近3年來已經辦理了涉及豬肉品質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37件59人。豬肉安全問題再次進入人們的視野。

  定點屠宰:企業自檢能力差、駐場檢疫有“貓兒膩”

  深圳每年消費660萬頭豬,經過定點屠宰渠道進入消費的約480萬頭,佔70%左右,這也是該市豬肉消費的主渠道。近3年來,深圳檢察機關辦理了涉及定點屠宰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9件21人。

  據調查,深圳市每年生豬屠宰量很大,但每條定點屠宰線上的檢疫檢驗人員平均僅4人左右,與屠宰規程中每條屠宰線原則上需配備12名檢疫人員的要求相距甚遠。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處檢察官表示,“監管力量嚴重不足,導致部分屠宰加工企業的違規違法經營行為難以及時發現和處置。”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企業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主體,應對食品安全負主要責任。從調查情況看,大多數屠宰加工企業未配備肉品檢驗人員,自檢能力薄弱,忽視或怠于履行自檢義務。“有的涉案屠宰加工企業將屠宰生産線違規外包給私人經營者長達6年之久,而私人經營者為追逐利潤,在檢疫檢驗、病死豬處理等方面放鬆監管,為豬肉品質安全埋下隱患。”

  檢察官黃海介紹説,生豬屠宰前,按規定,駐場檢疫員應用試紙對全部待宰生豬尿液做初步檢測,並從全部待宰生豬中抽取3%~5%的豬作為樣品,將其尿液送到動物衛生監督部門進行全面檢驗,一旦發現藥物殘留,就要回溯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但是,有的檢疫員收取屠宰場經營者好處費後,在試紙檢測程式中,未嚴格履行全部取尿檢測的職責;有的甚至在送樣品檢驗過程中,直接用已經準備好的合格豬尿液送檢,以確保過關。在無害化處理中,按規定,應由屠宰加工企業將病死豬運往無害化處理中心進行銷毀處理,但由於運輸途中駐場檢疫員並未全程監管,運輸人員竟將病死豬肉私下倒賣牟利。”

  對此,檢察機關也加大了查辦監管瀆職犯罪的力度,先後對“光明死豬肉”、“觀瀾屠宰場檢疫走過場”事件中涉嫌食品監管瀆職罪的15名工作人員提起公訴。

  非法屠宰:問題豬近半、監管手段有限

  2013年12月底,深圳梅林上沙墓園發現有人趁夜間私自屠宰大量未經檢疫的生豬;2014年3月初,深圳寶安西鄉街道搗毀藏身於黃田山邊荔枝林的兩傢俬宰生豬窩點,查獲私宰豬114隻。私宰問題再次引起市民的關注。而據估算,在深圳市每年消費的豬肉裏,通過私宰渠道進入消費的達110萬~130萬頭左右,約佔16%~22%。

  檢察官黃海告訴記者:“私宰豬中相當部分是含有瘦肉精等違禁藥物殘留豬、病死豬或注水豬。在我們辦理的涉及非法屠宰案件中,40%的案件存在屠宰病死豬、藥物殘留豬的情況,所有案件都存在屠宰過程注水的行為。而大約70%的非法屠宰豬流向了城中村的中小型農貿市場、路邊店、集體食堂、工廠等食品監管薄弱區域。”

  調查發現,由於私宰豬尤其問題豬的收購成本較低,非法屠宰1頭豬,相比定點屠宰多獲利約230元~300元,在利益驅動下,私宰豬現象屢禁不止。

  “為了逃避處罰,非法屠宰點多數設在深圳與周邊城市的邊界地區,而且多在承租的廠房、甚至舊瓦房等住宅進行,所屠宰的豬主要來自利用特區原關外和惠州、東莞等地閒置的國有儲備土地、山間林地等設立的非法養殖點,這些窩點偏僻隱蔽,交通極不便利,查處有一定難度。”

  中國青年報記者了解到,對於私宰行為,行政主管部門主要依靠統一部署的專項行動,懲治手段主要是清理、拆除私宰點,沒收非法屠宰工具以及作出行政處罰,僅有極少數私宰行為人受到刑事追究。據統計,深圳市近3年被城管部門查處和拆除的私宰點逾1600個,但因涉案金額達不到立案標準或證據不足等原因,同期因私宰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僅為10件30人。

  外地豬肉産品:魚龍混雜、冷庫監管薄弱

  外地豬肉産品約佔深圳整體消費量的15%-20%,主要通過超市、經營性冷庫、工廠食堂等途徑進入消費領域,也是該市豬肉的重要來源。然而,外地豬肉産品也存在“魚龍混雜”的問題。僅2013年上半年,市場監管部門在肉製品專項整治行動中,就查辦了無合法來源及各類有毒、有害肉製品案件10多宗,查扣問題肉及肉製品累計超過6萬斤。

  深圳市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處的另一名檢察官藍浩銘經過調研發現,大約30%的外來豬肉産品為冷凍肉或冷鮮肉。“這部分肉需要經過經營性凍庫處理,而目前該環節抽樣檢測和監管相對較為薄弱。”

  一個典型案例是,2013年6月3日,深圳市市場監督局對深圳市龍崗區海吉星批發市場一家凍品批發行準備銷售的冷凍排骨粒進行隨機抽樣檢測時發現,送檢排骨粒土黴素殘留超限。經查,2012年4月起,犯罪嫌疑人就從茂名收購病死豬,非法私宰加工成排骨粒,運到深圳銷售,案發時已有約15萬公斤排骨粒流入市場。2014年2月25日,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以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對該案的4名被告人提起公訴。

  辦案檢察官廖蕓認為:“使用病死豬加工排骨粒的豬販子固然可恨,但冷庫老闆也難辭其咎。其長期從事凍品批發,並且和海吉星批發市場也簽訂了食品安全協議,卻在明知涉案排骨粒沒有正規廠家、沒有合法來源、沒有檢疫檢驗證明的情況下,就進貨銷售,這是對公眾食品安全極不負責的行為,應該追究其法律責任。而有關部門如能對冷庫的監管更嚴格一些,這些排骨粒或許就不會這麼大規模地、順利地流入市場。”

  對策與建議:建立“從養殖到餐桌”的安全管理機制

  如何讓消費者吃上放心豬肉?為此,檢察官通過走訪食品監管、市場監管、城市管理、動物衛生監督等多個部門和屠宰經營企業,對加強豬肉品質安全監管,嘗試提出了一些對策和建議。

  “根本上要從養殖環節入手,進行源頭控制。”通過建設或聯繫一批外地規模養殖基地,逐步改變本地市場“百家豬”的狀況,探索建立生豬出産地身份認證制度和數字化追溯技術,保證生豬來源相對集中、可管控、可追溯。支援屠宰企業從養殖、屠宰到加工的一體化、品牌化的經營,落實食品生産企業品質第一責任,加強行業日常管理,要求企業配備相應的肉品檢驗人員,對出場前沒有檢驗或者弄虛作假者,限制直至取消其進入本地市場的資格。“要建立豬肉品質安全根本上靠飼養、不是靠檢驗的觀念。”

  “對於定點屠宰,一方面要嚴格落實屠宰檢疫由區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向屠宰場派駐檢疫員的制度,避免駐場檢疫成為獨立王國,誘發職務犯罪;另一方面,借鑒外地的經驗,例如建立市、區兩級遠端視頻監控系統,對屠宰場現場檢疫實行實時監控;建立無害化處理無縫對接機制等。”針對私宰問題,檢察官藍浩銘認為,應加強對土地的管理,從源頭上堵住非法養殖屠宰點存在的空間;加大對“城中村”中小型農貿市場、工廠食堂等私宰豬流入問題比較嚴重區域、地點的專項整治力度;加強基層綜合執法、公安、行政監察、檢察機關之間的執法協作和資訊共用,對接打擊私養屠宰行為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資源,加大打擊懲治力度。

  檢察官黃海還建議,要加強流通銷售終端環節的安全監管,建立豬肉産品資訊報告備案制度,如要求屠宰企業、超市等經營者向監管部門報告屠宰、銷售、檢驗等資訊,對外來生豬及豬肉産品採購合同進行備案等;明確要求農貿市場經營攤檔、超市等經營主體對豬肉來源、屠宰地、檢驗檢疫等情況進行公示,鼓勵消費者監督等。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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