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郭宏鵬 黃輝 “行人不按規定信號指示通行的處20元罰款。行人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的處50元罰款。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內不避讓行人的處150元罰款”。近日,《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修正案(草案)》被提請江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該草案就道路交通安全職責、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等方面進行了具體規範。
江西省人大內司委主任委員胡憲作修正案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時指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全省駕駛人、機動車、道路里程數快速增長,人、車、路矛盾在局部地區比較嚴重,各地各部門特別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執法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現行2008年制定的《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部分條款已不適應當前的執法需求,有必要進行修改和完善。
據了解,此次修正案草案共作了27處修改,對客車和校車交通安全管理、酒駕、行人“中國式過馬路”等社會影響較大的熱點問題新增或細化了處罰規定。
草案規定,用於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挂牽引車、危險物品運輸車和校車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或者全球定位系統,臥鋪客車應當同時安裝車載視頻裝置。運輸企業或者相關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監控主體責任,加強對所屬車輛和駕駛人的動態監管。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保持行駛記錄儀或者全球定位系統的正常運作。關於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草案規定,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內容,並督促學校落實學生在校期間的交通安全措施。加強對學校的監管,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演練。
草案還要求加大對酒後駕車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例如,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500元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2000元罰款;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5000元罰款。
草案規定,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時,不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通過鐵路道口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在人行道內行走的;列隊在道路上通行時每橫列超過兩人的,處10元罰款。草案修改後規定,行人不按規定信號指示通行的處20元罰款,行人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的處50元罰款。
草案還新增針對機動車駕駛人在單位院內、居民區內不低速行駛的;在沒有劃分機動車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間通行的;通過路口,遇放行信號不依次通過的;通過路口,向左轉彎時,不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的;通過路口,向右轉彎遇同車道內有車等候放行信號時,不依次停車等候的五項行為的處罰。處罰金額擬定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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